荆楚网首页 新闻 政务 评论 问政 舆情 社区 专题 视频 商业 健康 教育 汽车 房产 旅游 金融 手机报 手机荆楚网
微信
新闻频道 > 政务频道

《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解读: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时间:2015-12-04 05:57:23来源:SRC-13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张绍明

  201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11月15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82号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要求省级政府2015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公布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和要求,我省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全面进入加速期。2011年8月和2012年8月,我省先后动员部署开展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在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中,积累了相关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2014年2月,王国生省长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作题为《清权、确权、晒权,确保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的交流发言,介绍我省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经验,并明确我省下一步行政权力清理的工作思路。截至目前,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基本完成权力清理工作,不少地方公布了权力清单,一些县、市、区也基本完成权力清理工作。但是,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完善的问题:一是权力清单缺乏统一标准,存在清单范围和职权类别划分不一致,行政职权数量差异较大等现象;二是权力清单缺乏科学完善的管理机制,亟需建立完善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动态调整及监督管理等环节的有关制度;三是如何维护权力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缺乏制度和法律保障。因此,尽快出台我省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权力清单的制定、运行、监督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保障行政权力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通过规范权力清单制定与运行来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目的,对于深化我省行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权力清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行使的行政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内容包括名称及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职责权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追责情形等事项。权力清单涉及的要素既包括职权事项、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还包括救济渠道、监管方式、追责情形,涉及收费的项目还包括收费依据和标准。从一定意义上看,既对权力清单的制定和运行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服务清单、收费清单和监管清单、责任清单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二)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原则。《办法》规定,推行权力清单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四项原则。一是职权法定原则。关于行政权力的依据,各省的做法不一,有的省将规范性文件作为其设定依据,有的省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其设定依据。我省部分市(州)也希望明确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设定依据。因此,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为行政职权的依据。对于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事项确有保留必要的,规定依法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与中央的基本精神一致。二是简政放权原则。权力清单的制定、公布与运行是为了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加快简政放权步伐,对行政职权的取消、下放和属地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三是公开透明原则。《办法》规定,权力清单制定中应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清单公布后,应通过政府网站登载、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张贴以及其他方式,让社会知晓,接受社会监督。四是便民高效原则。《办法》规定对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具有前后环节的审查、核准、确认等情况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开展行政职权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内部流程,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的工作机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层级办理的行政职权领域的统筹,推进部门工作协作,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以行政相对人办理需求为导向,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明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以及各个审批环节的具体职责,实现流程最优化。

  (三)关于政府自身的权力清单。根据中办发〔2015〕21号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未对政府本身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作强制性规定。考虑到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要求和我省实际,《办法》规定,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国家如出台相关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如时机成熟,省内各级人民政府也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四)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要求统一标准,条块结合,分类实施。《办法》规定推行权力清单的主要部门——编制管理机关职责。对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法》规定其推行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是规定其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作;二是规定对行政职权基本信息目录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认,权力清单的公布、公开等工作;三是规定需变更行政职权要素的,经其审核后即可对权力清单予以调整。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运行。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法》规定其负责行政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此外,对权力清单运行原则、协调机制、动态调整、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加快形成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推进“五个湖北”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