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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 切实促进依法行政

发布时间:2016-04-12 10:40:23来源:SRC-389

湖北日报讯 编者按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从4月1日起颁布实施。这是我省制定出台的第一部行政问责的政府规章。它着眼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是新常态下全省行政问责工作的基本遵循。

为深入学习贯彻《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纪委组织部分领导干部撰写了一组学习文章,现刊登如下,请关注。

严格行政问责 促进依法治教

刘传铁

《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主动担当和重大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及时履行职责意义重大。省教育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以实施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一、科学确责是前提。理清责任,是落实责任的前提,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基础。如果责任不明确,落实责任就成为空谈,问责也缺乏依据。一是建立完善“权力清单”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1年以来,省教育厅先后开展了两轮行政权力清理,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完成了“权力清单”制定工作,省教育厅行政权力事项由114项精简为55项。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了“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人落实。特别是将以往一些分散在多个处室(单位)的管理职能,归并到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对外负责,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和“大家都负责,到最后大家都不负责”的情形。二是科学确定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能力席位标准”理念,强调一个岗位就是一种“能力席位”、就是一种责任担当。对全厅近120多名公务员,逐一明确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努力做到“哪个人该做什么事,哪件事归谁负责”,具体明确,一目了然。三是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要求广大干部做到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正确行使权力,用权切不可任性。明确提出了“五事”要求,即“善谋事、勤做事、做成事、好共事、不出事”,要想人生“出彩”,首先不能“出事”,并特别强调不履职、不做事就是“出事”。

二、正确履责是核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问责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我们将开展教育厅机关、处室和干部个人三级联创,努力创建法治单位、效能处室和“两为”干部,全面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一是强化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逐一项目化、条目化,分解落实到相关处室(单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完善机关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实施工作目标进展月报制和月例会制,加强督办落实,突出过程管理和考核,对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二是进一步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省教育厅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逐项再造运行流程,使流程中各个岗位的责任无缝链接,工作程序简明严密,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同时,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由行政审批事项扩大到全厅所有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三是坚持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修订完善机关处室(单位)和干部考核管理办法,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打造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的制度环境,营造谋事、干事、成事的浓厚氛围。把干部履职尽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作为评先表彰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核时,重点考核拟提对象近三年履职尽责、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用那些人品正、干实事、勇担当、敢破难的干部,引导机关干部争做“两为”好干部。

三、严格问责是保障。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我们将把《办法》的实施作为厅党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法治单位建设的重要抓手,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一级压一级,层层传导压力。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将《办法》的学习教育列入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开展“三抓一促”活动和“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使教育厅机关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不正确履责将被问责,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二是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根据《办法》的最新要求,结合省教育厅实际,研究制定《湖北省教育厅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问责情形,明确问责的方式和程序,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有效发挥震慑作用。同时,要建立“容错”机制,宽容“探索性失误”,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氛围。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大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明察暗访的力度和频率,重点对机关干部履职状态、工作成效、服务质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修订完善《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工作监督实施办法》,全面排查风险点,紧盯重点权力事项,紧盯重点审批岗位,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

(作者系省教育厅厅长)

推进行政问责 助力绿色崛起

丁小强

自4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新形势下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的现实需要,是规范完善行政问责体系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实施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深入学习《办法》,我认为其意义和作用充分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强化的是责任意识。有权必有责,权责必对等。行政主体既是权力主体,同时又是责任主体,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但是,为什么出现权力任意行使?除了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到位,以及官本位思想和行为惯性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问责体系不完善,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不明确。《办法》不仅对“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这三种情况进行了清晰地界定,还对行政问责的方式、适用及程序,特别规定不能以行政问责代替纪律处分,也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行政问责,这就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完善了责任体系,把行政问责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应该说,《办法》规定了法定职责必须为,也规定了法无授权不可为,从行政问责的角度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更加有针对性和指向性,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建立和实施行政问责,可以从源头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充分约束和规定,让每个行使权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清楚,什么事能做或应该做,什么事不能做,有利于减少责任真空地带,防止“失责”。

二、凸显的是担当作为。《办法》覆盖面广、问责方式多,体现了“无为问责、勤勉免责”的价值导向。这实质上表明,有权不可任性。过去用权不受法律约束的“乱作为”要受到追究,现在想做四平八稳的“太平官”、碌碌无为的“庸官”也要受到追究,就连做事慢半拍、满足于只要不犯错、舒舒服服做事的“慢作为者”也要受到问责。过去一些以集体决策形式造成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现象,一般不受追究,而现在也要受到行政问责。这就告诉我们,不花大力气,不下真功夫,是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时刻把责任扛在肩上,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办法》对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情形实施问责的同时,对勤勉尽责可以免于行政问责。这说明,行政问责问的是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而对于积极作为、干事创业的人是鼓励的,对于因干事创业而犯错误的可以免于问责。这就最大程度地保护有责任有担当的人。因此,追责和担责在行政问责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不担责就必然被追责,不被追责就必然担责。追责是手段,担责是目的,追责也是为了担责。由此可见,《办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在追责问责,而是明责担责。只要我们是出于公心,法律未明确禁止,就可以大胆地、负责地去做,而最大的风险则是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

三、优化的是制度安排。邓小平同志曾说过,靠制度管用,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当前干部管理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问题,真正地将权利和责任、追责和惩罚紧密地结合起来。可以说,制定和实施《办法》,既强化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导向,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完善了“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机制。认真学习《办法》,关键是要针对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以及其他失职等30类情形,逐一精准解读,逐一对照检查,深入查找过去的行政行为那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马上就改。要加大《办法》实施的督查力度,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范畴,形成落实《办法》的考评机制。

我们要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认真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行为,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又要为竞进、担当的干部撑腰壮胆、鼓劲打气,鼓励干部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形成争先创优、敢于作为的干事环境,为咸宁“绿色崛起”提供坚强保障。

(作者系咸宁市委副书记、市长)

构建问责体系 推进依法行政

吴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行政问责制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打造廉洁政府的必然选择,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具体体现,是建立责任型、创新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为治理有法不依滥作为、为官不为庸懒怠等不良现象,我省制定出台了《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任何法规的权威性在于执行,贯彻落实《办法》,提升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塑造行政问责文化,戴好“紧箍咒”

行政问责制能否贯彻落实,能否真正实现其价值目标,不仅需要外部的刚性制度规范,同时需要内部的行政伦理约束和内在监督。要通过行政伦理教育和行政问责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公职人员对行政问责的认知度与响应度,激发公职人员内生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树立为公共利益负责的理念,从而确立行政问责的内在动力机制。

一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的养成机制。在《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学习、教育和作风整顿拓展公职人员视野,培养公共精神和公共人格,自觉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内化为身心健康发展的价值追求,升华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转化为恪守职责、公正执法、廉洁高效、团结合作的行为自律。

二是强化依法履职的意识。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从理清权与法的关系、官与民的关系、权与责的关系入手,明确公共行政的权力来源和权力属性,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实现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行必依法”,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树立权责一致意识,实现由被动追究责任向主动履行责任的转变。

三是重视公职人员履责能力的培养。强化“岗位就是能力席位”意识,形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切入点、以业务素质培养为着力点、以创新能力开发为落脚点的现代公职人员培训体系。尤其要加强依法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管理与服务、创新思维、互联网思维等现代政府管理知识的培训,办好“市场大学”、“绿色大学”、“开放大学”、“人民大学”,提升公职人员掌握现代管理工具与适应新常态、新理念、新要求的能力和水平。

健全责任履行机制,建好“防护林”

行政问责目的并非只是责任追究,而是促使责任主体积极主动履行责任,要强化政府运行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事前教育预防、事中过程监督控制,让责任管理贯穿行政的全过程。

一是在决策环节,建立决策议题与民意征集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公示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过程透明化、决策咨询制度化、决策程序规范化、决策结果公开化、决策责任清晰化的决策体系。

二是在执行环节,要根据部门职能调整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要制定公共部门标准化服务准则,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是在监督环节,要健全政务服务监察和考核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公职人员每年要将履责情况项目化、清单化,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以及社会评价,实行严格考核。要进一步改进行政效能投诉制度,以过程监督推进及时纠错,形成行政过错的防范预警机制。

落实纠错问责措施,用好“杀威棒”

权由法定、权责一致是现代行政的基本原则,责任追究是行政问责的手段与核心。作为公职人员,任何不依法、违法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都会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损害,任何忽视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对应尽责任的背离,理应承担后果。即使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也应该受到纪律的追究和道德的谴责。

一是突出问责重点。要围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等不作为情形实施问责;要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对国有资产处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实施问责;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乱作为情形实施问责;要围绕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突出问题,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职责等慢作为情形实施问责。

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用监督传导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要畅通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渠道,让“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无处遁形,向“太平官”“逍遥官”“任性官”亮剑问责。

三是加大问责力度。不患德之不崇,而患责之不究。有力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办法》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将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与一般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结合起来,行政组织责任追究与个人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决策责任追究与执行责任追究结合起来,重大责任事故追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及时查处,一查到底,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滥权必追究。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作者系天门市委副书记、市长)

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秦军

我省制定出台《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刻认识出台行政问责办法的必要性

(一)《办法》的制定具有充分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决克服懒政、怠政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提出坚决克服庸政问题。上述一系列重要决定为我省出台《行政问责办法》提供了充分政策依据。

(二)《办法》的出台实现专门立法。目前我国专门规范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还比较缺乏,相关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适用时往往容易出现把握不准、界定不清的问题。此次我省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该《办法》,从地方立法层面对行政问责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三)《办法》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该《办法》对哪些情形应当予以行政问责,采用何种方式问责,遵循什么程序问责,相关部门在行政问责中的具体职责等都作出明确、规范的法律界定,列出了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负面清单”,为行政问责提供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对于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有效推动和保障行政问责工作

(一)问责对象全面。不仅包括通常所指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还包括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问责对象的覆盖面更加全面具体,杜绝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二)问责情形明确。《办法》将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乱作为以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慢作为等30种问责情形列为为行政问责范畴,有效解决了以前行政问责模糊处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过程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现象。(三)问责程序规范。《办法》分别对具体实施行政问责的各相关部门职责、启动行政问责的问题线索、行政问责各阶段程序、行政问责纠错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这一系列的完善程序设置明晰了问责主体、客体职责权限,避免了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为行政问责规范化提供了重要依据。(四)问责措施严厉。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行政问责方式,即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这种严谨的程序、严肃的问责,体现了权责相统一的要求,起到了预防公职人员发生失职失责行为的效果。

健全开展行政问责工作长效机制

(一)以压实责任为目标,落实行政问责。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必须牢牢肩负起行政问责的主体责任,把行政问责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要求,合理划分职责权限,明确党政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责任范围,具体量化逐级分解到单位、岗位和个人,形成完整清晰无缝的责任链条。加强行政问责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形成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提高行政问责执行力。通过多种监督手段,抓好对行政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严格、干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严肃处理、严格追责。(二)以查处问题为导向,强化行政问责。行政问责要以问事、问效、问责为手段,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工作不实、干劲不足、执行不力、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要围绕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行政问责,充分发挥行政问责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要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问责,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着力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和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要围绕干部作风建设情况开展行政问责,一个地方的党群关系好不好、发展好不好,都和干部作风有直接联系,对干部作风开展问责,就是要打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良好环境。(三)以监督检查为手段,推进行政问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不履行、违法履行和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好职责定位,打造一支能力素质强、作风过硬的行政监察干部队伍。要突出纪律审查,充分运用纪律审查这个最具威慑力的手段,将纪律审查与行政问责结合起来,注意发现线索,抓住典型,严肃查处,提升行政问责的法律效力和政治效果。要强化干部培养,把学习行政监察业务知识作为业务培训重要内容,使行政监察干部明确职责和任务,熟悉行政监察的程序和方法。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和廉洁自律机制,督促干部秉公用权、依法执纪。

(作者系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