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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试行价格信用管理办法 严重失信者上黑名单并公示

发布时间:2017-01-05 07:46:05来源:SRC-389

湖北日报讯 (记者刘天纵、通讯员沈佳)昨从省物价局获悉,为建立健全我省价格信用制度体系,该局近日印发了《湖北省价格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倡导价格守信,惩戒价格失信行为。该《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办法》提出,对守信者,相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在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上市融资、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行业检查中,不列入日常价格检查、专项价格检查范围或者减少检查的次数。

对失信者,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支持;限制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企业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据介绍,为配套《办法》实施,省物价局将建立价格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其中,将信用等级为守信、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信用主体纳入价格诚信典型“红名单”,将有严重价格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纳入价格失信“黑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信用湖北”等专题网站集中公示。

省物价局表示,失信经营者如认为已整改到位,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其原始失信信息将被归档管理。

  另据长江日报报道

  我省出台信用管理办法 25项行为列入惩处名单

  网商销售信息模糊属价格失信

  本报讯(记者张隽玮)昨日,省物价局官网发布《湖北省价格信用条例》,对价格失信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根据附件,失信行为名单中共有25项失信行为,按行为后果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

  记者注意到,网商若不依法公布销售商品信息或提供自身身份、价格信息,也属于价格失信行为。

  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在价格失信行为清单中,均有明确的认定依据及失信程度评判。比如在房屋中介市场较有可能出现的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促成交易行为,若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就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若仅是被处罚款,则为“较重”失信行为。再如,在市民关心的物业停车方面,信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价格信息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较重”失信行为。而如果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的,则将被归类至“严重”失信,并将纳入“黑名单”,在物价部门官网上公示。

  省物价局介绍,该信用管理办法出炉目的在于建立健全价格信用制度体系,倡导价格守信,惩戒价格失信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只要在湖北省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均纳入该管理办法。

  自今年2月1日起试行的一年内,省物价局还将推动价格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互融,协同相关部门对价格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价格失信者。

  根据管理办法,价格失信者将面对7项惩罚,包括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在年审等环节中重点核查;取消行政便利措施;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

  25项失信行为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定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不按照规定公开成本;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不执行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且逾期不改正,被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反垄断调查所需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

  低价倾销或者价格歧视;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不执行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价格信息;

  有《湖北省价格条例》禁止的不公平价格行为;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湖北省价格条例》禁止的收费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行业组织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依法核存并公布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交的身份信息、价格信息;

  经营者达成尚未实施垄断协议,被处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备《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条件,被价格主管部门从重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被价格主管部门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制表 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