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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修订《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执行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力要引咎辞职

发布时间:2017-08-02 08:16:41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 王馨 通讯员 朱博 实习生 兰艳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为贯彻中央精神,保障和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草案》将同级党委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列入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将重大事项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议而应决”的重大事项,即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事项;二是“议而可决”的重大事项,即依法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根据需要也可以作出决定的事项。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协调机制和议题、计划的程序,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的提出主体、程序和内容、时限要求。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政府、法院、检察院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外,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科研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机关、机构、组织进行补充论证、评估。对社会普遍关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公开相关信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评估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为保障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切实得到执行,《草案》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应在一年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对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应在六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同时,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相关国家机关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而不报告的,或是不贯彻执行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等违法情形,《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可进行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追究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该负责人要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