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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帮扶重点群体就业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07:56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龙华 通讯员 陈维

省人社厅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1-11月,我省城镇新增就业87.4万人,同比增长1.7万人,11月底城镇登记失业率2.68%,新增就业持续增长,失业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就业局势总体稳定。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扶重点群体就业。

企业不裁员失业保险费返还70%

2012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把稳岗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该《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细化、加大“稳岗补贴”支持力度,规定: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的可返还60%;对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50%;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返还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可发放稳岗补贴。

同时,《实施意见》还指出,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后,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内部退养等措施稳定岗位。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最高300万

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规定,我省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招用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我省还将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实施意见》支持各地加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学院等建设,明确可依托产业园区、商业市场和闲置厂房、房产、学校等场地资源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并依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等制定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办法;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积极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用工政策。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至16-24岁青年

为突出抓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我省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同时,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全面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就业服务;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方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等优惠政策。

为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等创建活动,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各地对农家乐、旅游民宿等领域创业的经营户可给予资助。

开展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

《实施意见》要求,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对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此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培训期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同时,强化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实施意见》指出,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资金补助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及时足额落实临时价格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纠错】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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