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张爱虎、实习生于蓝)建设美丽乡村,是不是每个村庄都要建大门楼,能否引名贵树木进村,供水保证率多少合适……诸如此类的问题,困扰着不少美丽乡村建设者。8月1日从省财政厅(省农村综改办)获悉,湖北已开始实施《湖北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据介绍,为规划和引导湖北美丽乡村建设,完善湖北美丽乡村建设的标准体系,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美丽乡村建设和发展模式,加快推进湖北美丽乡村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标准化质量与研究院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该规范。
该《规范》从基本要求、规划设计、住宅建设、生态环境、乡村建设、乡村产业、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11个方面,对乡村规划布局、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环境绿化、交通、饮水、供电、通信、清洁能源、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现代农业、服务业、公共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便民服务、村务管理、文明建设等32项内容做出规范。
在乡村规划布局上,应因地制宜,按照土地利用总规,实施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住宅建设上,建筑机理和建筑造型须较好地与当地历史文化相呼应,保护传统民居和古迹古建等历史文化遗产及乡土特色元素,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生活环境上,建立以“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为主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倡导垃圾分类化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村庄内坑塘河道须整治、清淤,河道、沟渠、水塘须保持清洁,水流通畅,无垃圾、漂浮物、有害浮游植物等杂物,无侵占河道行为,现有污水排放口应进行截污整治,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