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曾莉)近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去年全省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其中宜昌市人民政府、恩施州人民政府因各发生一起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事故,评优评先“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仅为合格。
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发生重大事故且经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或“先进”;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市州政府考核细则规定,发生一起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事故的,不能评为“优秀”“良好”。去年,宜昌市辖区发生“8·11”高压蒸汽管道裂爆重大事故,恩施州辖区内发生“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宜昌市、恩施州分别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只能评为合格。
此外,鄂州葛店开发区发生“12·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因为事故单位的生产项目不在鄂州,肇事车辆、车主和司机也均不在鄂州,鄂州市考核结果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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