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杨宏斌、实习生李云蔚)
一名财政所所长将私家车维修费、汽油费在公家报销,“私车公养”换来的是撤职处分。
昨晚,省纪委发布“每周一案——哪些红线不能踩?”第68期。本期讲述,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所党支部书记、所长刘某某去年2月至今年2月期间,虽已在区财政局每月随工资领取公车改革后交通补贴,仍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会计会签、本人签字”的方式,以开发区财政所的名义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汽车维修费2笔、汽油费10笔,共计12643元。
在组织调查中,刘某某积极配合,及时退赔了所有报销费用并诚恳悔过。今年4月,经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某某撤销党支部书记处分;区监察局报区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每周一案”指出,当前,“公车私用”现象大为减少了,但少数党员干部动歪脑筋,公款报销私车费用、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等“私车公养”问题却逐渐出现了。“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各级党员干部要始终牢记公私分明的红线,坚决远离“私车公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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