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黄璐)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规定及时向其给予资金和物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其中,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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