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讯(全媒体记者李玉麟、通讯员陈维)记者9月4日获悉,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地税局8部门联合出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推动全省建设施工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设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意见》提出,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费用在开工前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意见》要求建立按项目参保“先参保、再开工”长效机制,进一步简化参保缴费手续。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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