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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3日11:30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四十六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我省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我省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我省市县两级地方行政机关承担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改情况以及实施《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要求,需要制定、修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五、本决定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

【纠错】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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