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谭先振
一、决定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众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调整,需要修改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但修法很难在短期内修改完成。为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行政法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为平稳有序调整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在未进行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整体修改前,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机构改革所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进行统一调整,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决定》明确了本次机构改革所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的履行方式。为保证过渡期间行政机关履职的合法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决定对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进行统一规定,但是,省政府各机构的职责并非全都由法律、法规规定,在部分省政府规章中也有规定,这就涉及到机构改革中由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因此,省政府作为省政府规章制定主体,有必要及时出台统一调整规定。《决定》从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过渡阶段职责调整平稳有序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的,统一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职责和工作。二是在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应当继续执行现行的省政府规章规定,由原机关继续承担该项职责和工作。正确理解上述两项要求,应当对相关职责是否调整到位进行准确把握。当相关职责调整到位后,即由新机关履职;在相关职责调整到位前,由原机关履职。如何确定“相关职责是否调整到位”,应当结合“三定”规定的确定、机构转隶、人员调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决定》明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的,同样按照这一原则执行。
第二,《决定》明确了过渡阶段上下级机关之间的管理监督指导关系。各机构法定职责的调整会带来上下级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变化,尤其是在具有管理指导监督关系的批准、备案、复议等工作中,明确上下级机关的关系是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如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由谁承担复议职责对涉及到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等一系列问题。按照《决定》的要求,只要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经调整到位的,即便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完全调整到位,也应当由改革方案确定的承担职责的上级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职责。
第三,《决定》突出了机构改革后省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即省司法厅的作用。在本次改革中,将省司法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职能整合,重新组建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将承担省政府立法工作部门的职责,同时,将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意味着司法行政部门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决定》明确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省政府规章的,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省司法厅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决定》提出了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了过渡期间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主体。
《决定》提出,实施本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托,如修改、清理不及时,极易导致法律体系的不配套、不协调。因此,各部门应当根据机构职能的变化情况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同时,《决定》还对原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问题作出了衔接性规定,明确在尚未修改、废止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前,由承接该项工作的机关作为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体。之所以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规定,是因为在本次机构改革中,职责转移和部门撤并将导致承担原职责的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实施主体的变化。在未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修改和清理前,需要从法律上明确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