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民营企业发展与司法保障座谈会现场。
文/图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邓伟通讯员程勇梁学东
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保障。长期以来,湖北法院一直在实践。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六个方面政策举措,为民营企业家安心谋发展吃下“定心丸”,也对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坚持“三个保护”,增强民营企业安全感
良好的沟通,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2018年12月6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民营企业发展与司法保障座谈会”。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和数名庭长,与省工商联组织的9名民营企业家代表面对面,认真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研究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
会上,人福医药董事长王学海讲起一件事。该企业的一名债务人,欠钱没还,在北京坐飞机时突然发现买不了票。一查,原来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了“老赖”。很快,他就主动找上门来,偿还了欠款。王学海建议,法院可以加强院企互动,多组织一些法律巡诊服务团,给民营企业做“法律体检”,规避经营风险。
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是司法保障落到实处的表现。
早在2016年,省高院就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两年多来,一以贯之。
2018年2月,省高院与省工商联积极联动,就建立多层级联系制度、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强化沟通协作、参与多元纠纷解决、强化平等保护等九方面问题沟通商讨,形成会议纪要并下发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018年11月,省高院又下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再次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民营企业发展与司法保障座谈会”上,时任省高院院长李静强调,要坚持对民营企业依法保护、全面保护、平等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等有形资产,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审理执行好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要从严打击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敲诈勒索、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支持。要加强和民营企业的沟通,探索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支持民营企业有关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形成共同化解民营企业纠纷的整体合力。
用好商事审判,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在全省各级法院,每年审理的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工程建设、劳动争议、借款担保、商标专利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
本着落实“保障人权、保护产权”的法治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法院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抓手,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坚持民营经济主体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法律服务平等,积极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例,当前,服务于中小民营企业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更愿意将贷款投放到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对民营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有限,大量民营企业转而寻求民间资本支持,导致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高、借贷利率负担重、市场风险大的现象较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省高院在商事审判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对有利于拓宽金融对接实体经济渠道的融资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坚决打击银行贷款流入高利贷行为,严格执行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对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过高的一律以24%为限,对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变相收取高息行为依法不予支持;着重规范合同文本,在细化合同条款、规范双方权利义务方面提出司法建议,维护融资双方合法权益;建立民营企业融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2018年,省高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签署《推进银行业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推动形成金融纠纷多元化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联合化解民营企业融资矛盾纠纷,促进引导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引导实体经济回归。
审慎适用法律,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企业家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直接影响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利,从而影响企业家安心经营、投资和创业。”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家案件时,全省法院审慎适用法律,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从审判角度讲,一直坚持“三大原则”——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如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坚持依法处理原则,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要充分考虑其抗风险能力较低的客观实际。”省高院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谨防恶意保全侵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严禁超标、超范围保全企业资产,慎用冻结、划拨企业流动资金等强制手段;确实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符合解除强制措施的条件,第一时间启动解封程序,坚持快审快结,最大限度减少审判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处于攻坚期,对于成为被执行人的民营企业,全省法院坚持“为创新保活路、为发展留出路”的思路,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现实情况,采取“放水养鱼”的做法用活强制措施,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
例如,2015年底,以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共22件进入执行阶段,涉及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销售借贷合同、劳动争议等纠纷,涉案标的2400多万元。若不作考虑强制执行,企业拿不出大额资金,将面临破产。赤壁法院为了既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又盘活企业的生产经营,增加政府税收,提高就业率,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批提取该企业在外的应收款项,对所提取款项30%返还企业,让企业能正常运转,不断产生利润尽快偿还债务。到2018年,案件执结,当事企业发展良好。这种做法,不仅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还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