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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技能领军人才所获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6日18:33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陈会君、通讯员范栋、许兰波)4月26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省人社厅厅长刘艳红对有关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

《实施意见》提出,突出技能导向,从政治、经济、社会、发挥作用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升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比如,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探索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所获各种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其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不受社保缴费、纳税限制,并按规定落实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税费优惠政策等。

《实施意见》明确,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作增幅,支持企业建立虚拟股权,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且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技能培训。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能人才表彰、职业技能竞赛中担任裁判或专家评委。明确省直部门举办的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有关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对竞赛成绩优秀者按规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湖北技术能手称号,对世界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嘉奖或记功。

湖北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有“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等内容,我省“实施意见”却没有相关规定?

省人社厅副厅长曾向阳介绍:省委、省政府2017年出台的《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就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奖励、项目等方面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作了比较全面的安排和规定;今年出台的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又对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要求。

这几个文件和《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构建了我省技能人才振兴、技能强省建设的基本政策框架和体系。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提问:发布会之前,我们专门采访了一些技术工人,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希望建立机制,让企业经济增长效益和技术工人工资增长相挂钩。请问您怎么看?

省人社厅副厅长曾向阳:近些年来,我省不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民生,全省产业工人工资增长水平总体上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升,也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益同向联动。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我省将努力顺应和充分尊重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积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作用,不断构建和完善企业发展与工人待遇改善的良性互动机制。《实施意见》有关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对普通技术工人,鼓励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倾斜,明确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等,都体现了这一精神。

去年,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实现工资分配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企业工资分配应突出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创新型人才倾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必将进一步规范、引导国企工资制度,从而示范带动其他各类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资制度。

人社部门还坚持每年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和制造业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适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收入分配进行引导和调控,目的也是努力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实现企业效益与工人待遇互相促进和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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