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康、通讯员蔡蕾)4月26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2018年度湖北法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
2015年至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一审案件896件,审结849件;共受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一审公益诉讼案件141件,审结115件。
近4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数量已呈现“四连增”。在一审审理的896件案件中,共有刑事案件725件,占比超八成。其中,2015年93件,2016年199件,2017年203件,2018年230件。
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护佑一江清水,全省法院重拳出击,扫黑除恶。在刘某等16人涉黑案中,被告人通过敲诈、勒索等手段,垄断控制长江水域的非法采砂作业,严重影响了长江的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被分别判处20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巨额罚金。
此外,全省法院还持续加大长江环境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环境违法行为。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在受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系列案后,依法认定被执行人朱某某等5人拒绝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裁定准予执行,积极支持长江水利委员会对长江采砂履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职责。
湖北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发布——修复性司法成环保“加油站”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康 通讯员 蔡蕾
4月26日,省法院发布《湖北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向社会各界通报全省法院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发布10起典型案例。
省法院副院长周佳念介绍,与过去以刑罚代替环境修复责任的处理模式相比,我省法院在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时,更注重实现打击环境刑事犯罪与恢复生态环境有机结合,确保受损长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
张某等人受南京某公司委托,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长阳县磨市镇一生态公益林中毁林采石。据鉴定,上述林地为国家5A级景区清江画廊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张某等人共计毁林采石占用林地面积11.09亩。因被毁的林地需要恢复,每亩需要34770元。
宜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判处张某等3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被毁林地植被恢复费28.75万元,由张某等人及南京某公司共同承担。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刑罚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打击有余,而对生态环境的修复重视不够。”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说,上述案件的判决,既惩治了张某等人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又以司法手段让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起到了示范作用。
加强对长江重点区域的保护与修复
魏某在养猪场建成后,未按照项目环保要求采取防渗漏措施,使养殖废水自然蒸发并通过河堤排污口直接排入干沟河,后流入天河、汉江,对长江水域造成污染。“经评估,该养猪场排放养殖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数额共计42万余元。”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王艳介绍,该养猪场非法排放养殖废水,污染水环境,造成公共环境损害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该养猪场停止侵害、采取修复治理措施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42万余元,用于修复养猪场所在地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王艳表示,为切实促进长江、汉江等主要流域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全省法院不断加强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在宜昌三峡坝区法院审理的被告王某、陈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中,被告人在三峡坝区沿岸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倾倒、处置活性炭废渣共计17.41吨,废水合计15.6万余吨。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处以100万元的巨额罚金。
积极推进行政公益诉讼
宜昌市点军区某村多户村民从事生猪养殖业,将养殖废水从沿江排污口向长江直接排放,造成长江水体污染。案涉污染行为发生在长江干流宜昌城区葛洲坝至虎牙段,是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鱼虾产卵场。
点军区检察院认为,点军区环保局作为环境监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其行为违法。向点军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环保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获得了法院支持。“行政公益诉讼既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提高生态环保效果。”周佳念表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切实保护长江流域物种资源和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利益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