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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出台涉扶贫领域刑事案十条意见 对虚报冒领等四类犯罪从严打击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3日07:34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康、通讯员蔡蕾)5月22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3年来全省法院审理涉扶贫领域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的十条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依法惩处扶贫领域刑事犯罪,为精准脱贫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省法院副院长张忠斌介绍,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湖北法院共受理涉扶贫领域犯罪案件93件132人,已审结85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83人,判处拘役13人。《意见》指出,要依法从严打击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减刑、假释的条件从严掌握,社会影响恶劣或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虚报冒领、强行索要扶贫资金、阻碍扶贫项目实施、农村涉黑涉恶犯罪从严打击。对以农村弱势群体为对象的犯罪,除强调从严打击外,还要注重与扶贫工作相结合,被害人家庭属于贫困户或脱贫户的,依法依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涉扶贫领域的“小官巨贪”现象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康 通讯员 蔡蕾

5月22日,省法院发布5起涉扶贫领域犯罪典型案例,并对我省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特征和手段进行了分析总结。

省法院副院长张忠斌介绍,我省近三年审理的涉扶贫领域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含9个罪名100名被告人。其中,65人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37人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18人犯滥用职权罪。

在100名被告人中,除3人与有职务的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以外,其余97人均为县、乡、村三级干部,其中村干部68人,占70.1%;乡镇干部20人,占20.6%;县一级干部9人,占9.3%。

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董场村村干部邵某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耕地、鱼池征地补偿协议的方式,非法骗取征地补偿款82.7万余元,实际非法占有55.5万余元,并利用其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在鱼池征地补偿过程中获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7.2万元。

荆州区法院一审判处邵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40万元。荆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村干部贪污金额达82.7万元,是我省近年来涉扶贫领域贪污犯罪中职务最低、贪污金额最大的案件,且贪污与受贿相互交织,是典型的“小官巨贪”。

涉扶贫领域的犯罪分子,主要通过利用职权骗取、私分、挪用扶贫资金、款物,违规审批、引进扶贫项目并造成国家损失,或通过盗窃、诈骗等手段直接侵害扶贫对象财物,致使扶贫资金遭受严重侵蚀。

据统计,在已审理的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共计593万余元,挪用特定款物共计599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432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共计955万余元,盗窃、诈骗财物共计10.75万余元。

2008年至2016年,董某在担任宜都市卫生局局长、扶贫开发办主任职务期间,通过向农业公司借款、挪用宜都市扶贫办代管的示范场账户资金等方式,非法敛财229.326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投资、偿还个人债务。宜都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少数地方政治站位不够高,基层干部法纪意识不强,对于扶贫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公开透明程度较低,缺少有效的监督。”省法院刑三庭庭长杨志斌分析,“加之扶贫优惠政策的弹性幅度大,容易滋生虚报冒领、挪用、做假账等违法犯罪行为。”

兴山县政府原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舒某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扶贫项目分配和扶贫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为相关扶贫村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1.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21万元。“本案还涉及到高桥乡原党委书记汪某、乡长田某、湖北昭君村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综合几个案件来看,呈现出上下级串通共同犯罪的‘窝案’特征。”该案一审审判长陈晓艳说。

省法院刑二庭庭长官文生建议,扶贫工作部门应将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管理监督制度,提高扶贫工作透明度。同时,坚持打防结合,建立起严密的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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