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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评价标准 优秀教学奖励可作为业绩成果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1日07:16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陈会君、通讯员屈静)5月30日获悉,省人社厅、省委党校联合印发《湖北省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我省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评价标准。

新修订的评价标准将党校(行政学院)姓党贯彻始终,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一票否决”。鼓励党校(行政学院)专业技术人才在党报党刊上发声,宣传党的理论,解答现实问题。

新修订的评价标准按照省、市、县三级党校(行政学院)进行了分类分层,充分考虑各层级党校办学特点和队伍建设需要,坚持向基层党校教师倾斜,分别制定业绩条件,实行分类评价,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基层党校教师突出考察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优秀教学奖励、优秀宣讲报告、优秀调研报告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体现了更加灵活、科学和务实的人才评价标准,并积极探索“干什么评什么”,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专著、成果采纳转化等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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