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彭一苇)6月17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已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以应对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省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砂石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引发合同履约困难,结算纠纷频繁。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包含8条,从多个方面指导发承包双方规避风险。
意见提出,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对于招投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风险幅度。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确定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要扣除公布的招标控制价风险幅度。
在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参照国家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如果工期延误且并非因承包人导致延误,延误期间发生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材料价格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按照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一般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间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计算涨跌幅。从今年7月开始,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按月发布材料市场信息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