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4日 政协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决定,政协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组建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联系文化艺术界等职责划入省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省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更名为省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省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