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胡清芬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湖北省梁子湖保护条例〉立法进程的议案》交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
为了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省人大农委专题研究制定了调研工作方案。5月,农委部分组成人员,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调研组,就梁子湖保护立法赴武汉、鄂州调研,实地察看梁子湖湖长制的落实、湖泊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湖泊管理等情况,听取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武汉、鄂州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建议,还征求了黄石、咸宁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建议。
7月7日,省人大农委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梁子湖是我省蓄水量第一、水域面积第二大的湖泊,是武汉市战略备用水源地,是国家水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地,也是亚洲湿地保护名录上保存最好的湿地保护区之一。以梁子湖为主体的湖泊群,是长江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是武汉城市圈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沿湖各地结合“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有序推进梁子湖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梁子湖流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是,梁子湖水面跨越武汉市江夏区、东湖高新区和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湖流域涉及武汉、鄂州、黄石、咸宁四市,上下游、全流域的产业及功能统筹规划、科学布局还不够,“一湖两制、四地分管、九龙治水”的管理体制尚未从根本上理顺,流域与区域、各地各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的矛盾依然突出。梁子湖流域经济开发强度较大,生态环境仍面临严峻挑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长江大保护向纵深发展,推动“创建环梁子湖区域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建设,加快梁子湖保护立法进程势在必行。
委员会认为,梁子湖保护立法,要结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修订,创新立法方式,突出重点问题,为我省跨区域湖泊保护立法起到示范作用。建议:1.为有效利用立法资源,在《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修订时,对跨区域湖泊保护与管理,用单独章节予以规定,明确保护管理协作机制、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制度等。尤其是对跨区域湖泊的管理部门,应当在现有机构,如省梁子湖管理局原有职能的基础上,赋予湖泊保护与管理的相应职能,统筹管理跨区域湖泊的水利、生态环境、渔政、航运、旅游等事务,并与相关地区和部门协作联动。2.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全流域一体化观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发展,共筑长江生态屏障,制定《湖北省梁子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部门会同梁子湖流域四市,做好立法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