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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0年7月2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7日08:59 来源: 湖北日报

2020年1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胡清芬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湖北省梁子湖保护条例〉立法进程的议案》交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

为了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省人大农委专题研究制定了调研工作方案。5月,农委部分组成人员,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调研组,就梁子湖保护立法赴武汉、鄂州调研,实地察看梁子湖湖长制的落实、湖泊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湖泊管理等情况,听取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武汉、鄂州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建议,还征求了黄石、咸宁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建议。

7月7日,省人大农委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梁子湖是我省蓄水量第一、水域面积第二大的湖泊,是武汉市战略备用水源地,是国家水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地,也是亚洲湿地保护名录上保存最好的湿地保护区之一。以梁子湖为主体的湖泊群,是长江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是武汉城市圈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沿湖各地结合“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有序推进梁子湖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梁子湖流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是,梁子湖水面跨越武汉市江夏区、东湖高新区和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湖流域涉及武汉、鄂州、黄石、咸宁四市,上下游、全流域的产业及功能统筹规划、科学布局还不够,“一湖两制、四地分管、九龙治水”的管理体制尚未从根本上理顺,流域与区域、各地各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的矛盾依然突出。梁子湖流域经济开发强度较大,生态环境仍面临严峻挑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长江大保护向纵深发展,推动“创建环梁子湖区域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建设,加快梁子湖保护立法进程势在必行。

委员会认为,梁子湖保护立法,要结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修订,创新立法方式,突出重点问题,为我省跨区域湖泊保护立法起到示范作用。建议:1.为有效利用立法资源,在《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修订时,对跨区域湖泊保护与管理,用单独章节予以规定,明确保护管理协作机制、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制度等。尤其是对跨区域湖泊的管理部门,应当在现有机构,如省梁子湖管理局原有职能的基础上,赋予湖泊保护与管理的相应职能,统筹管理跨区域湖泊的水利、生态环境、渔政、航运、旅游等事务,并与相关地区和部门协作联动。2.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全流域一体化观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发展,共筑长江生态屏障,制定《湖北省梁子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部门会同梁子湖流域四市,做好立法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纠错】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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