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决定将陈春芳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交由湖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为做好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制定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方案。5月初,委托荆州市、荆门市、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就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开展专题调研,并向全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征求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立法及代表议案原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书面报告材料。5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梁伟年同志率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同志赴荆州市、孝感市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立法调研,听取省医疗保障局和荆州、孝感两市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工作情况介绍,以及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医药机构,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对制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意见和建议。6月30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治保障意义重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建设健康中国、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制度保障。医疗保障基金是医疗保障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纳入法治轨道,是建设法治湖北的需要,对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解决我省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现实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医疗保障制度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限的原则规制,存在法律条文规定不全面、不系统、不严密、操作性不强和制度运行边界不清、制度失灵的现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则主要依据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针对违法行为、骗保行为、不规范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界定等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制,制度不统一、不协调、碎片化现象严重。现行医疗保障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且缺乏配套制度及运行机制,已不能适应依法加强医疗保障及基金监管工作的现实要求。二是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亟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不够科学、布局不够合理,制约了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各类医疗保障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且逐渐呈现方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利益链条化等特点;医疗服务不够规范、定点零售药店违规等问题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造成严重损害,亟需大力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有效提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行政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医疗保障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建设存在明显不足,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尚无明确法制规范,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执法主体、违法处罚等都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三、加快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立法十分必要
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医疗保障制度监管的核心内容。针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树立依法监管理念,由制止性措施主导的事后监管转变为预防性措施为主的事前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法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医疗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做出了全面统筹规划,做好了顶层设计;国家医疗保障局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纳入了法治化程序。我省先后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大病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制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加快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地方立法,符合中央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精神,具有现实可行性。通过立法,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管理服务优化便捷、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保障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有效促进我省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陈春芳等13名代表提出的议案,针对我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现状,客观分析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就立法重点内容提出了较好的意见建议,案由、案据和内容要素齐全,立法理由充分。建议将《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