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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01 10:17:30来源:SRC-389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15〕61号)精神,现将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是湖北省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

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三、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1月至4月进行普查登记。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所有农业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普查涉及的资料和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农业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将依法严格予以保密。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普查对象,将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五、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做好此次普查工作需要得到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全省农业普查工作由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届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人员将佩戴省农业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开展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

特此公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