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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一场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的攻坚仗

发布时间:2018-02-08 07:14:46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提要

  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

  讲习嘉宾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何荣功

  科学理解扫黑除恶的“初心”与精神实质

  记者: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通知》出台和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与新变化?

  何荣功:理解《通知》出台的背景,对于全面认识和科学部署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由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通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组织部等多部门参与,重视程度空前。本次专项斗争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切实举措,也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一项重大行动,有很强的政治性,承载着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政治使命。从《通知》的内容看,亮点和特色明显:提出了“扫黑除恶”的新理念,强调了整体治理的新战略,明确了重点治理的新工作思路,表达了执行力度的新决心。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期待,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强度、深度、广度、力度以及效果方面,都将是史无前例的。

  记者:《通知》使用了“扫黑除恶”的新概念,“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仅一字之差,这一用语变化有什么深意?

  何荣功:由“打黑除恶”改为“扫黑除恶”,好像只是用词不同,其实体现的是中央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治理思路发生了重大调整,反映了国家治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新理念。“打”,即“打击”;“扫”,指的是“扫除”“扫净”的意思。在治理方向上,“打”主要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问题解决方法;“扫”则更强调“自下而上”的治理路径。两者相比,扫黑除恶彰显的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全面和彻底的治理策略。

  过去我们更多的是将涉黑涉恶看作违法犯罪问题,所以一直强调的是严厉打击,随着国家对违法犯罪认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高,现在中央已经清晰认识到涉黑涉恶不仅仅是个违法犯罪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复杂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方式。以“扫”的方法解决涉黑涉恶问题,更符合事物的本性,更能取得好的治理效果。“扫”就要“扫干净”,这必然要求有关机关摈弃过去就事论事的工作态度与方法,要重视整体部署,体系治理,而不是简单地把违法犯罪分子抓起来,依法起诉判刑就可以了事。

  人类的思维具有惯性,人们常常习惯于采取既定思维应对现实和未来问题。“扫黑除恶”新理念,意在强调对黑恶违法犯罪的解决应务求主动性、全面性、扎实性和彻底性。有关部门只有科学理解《通知》的“初心”与精神实质,才能确保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变样、不走形。

  扫黑除恶不只是几个专门机关的事情

  记者:为了保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好的效果,《通知》强调要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何荣功:这体现的是中央对黑恶违法犯罪整体治理的新战略,也是有关部门和执法司法人员在落实中应该重视的问题。毫无疑问,违法犯罪是个法律问题,但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仅仅将其局限为单纯的法律问题。黑恶势力的生长,绝非一日之事。我国社会秩序整体良好,政府对社会具有强大的管理能力,如果没有“关系网”“保护伞”为黑恶势力撑腰,如果黑恶势力不采取隐蔽化的生存方式,是没法生存壮大的。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黑恶势力之所以滋生蔓延,与这些地方、行业、领域基层政权建设薄弱有关,与庞大的“关系网”“保护伞”支持有关,与黑恶势力采取隐蔽化形式和具有较强逃避打击能力有关。所以,各有关部门只有深挖彻查“关系网”“保护伞”,只有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基层“拍蝇”共推进,同部署,同落实,才能从源头上实现对黑恶势力的根本性治理,才能实现“扫净”黑恶势力的预期目标。当然,这种整体性推进的做法,势必增加扫黑除恶工作的难度和强度,这正是《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原因所在。

  另外,既然是整体性推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那就意味着扫黑除恶不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情,也不是“公检法司”几个专门机关的事情,而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切实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这也意味着本次扫黑除恶不是几天或几个月的工作,不是“一阵风”,也不是简单地抓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就可以万事大吉,而是一场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的攻坚仗。

  将扫黑除恶作为实践和检验法治国家建设和成效的具体实例

  记者:《通知》强调政法各机关既要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扫黑除恶应该如何依法推进?

  何荣功: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当前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然应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依法扫黑除恶,就是要求有关机关要善用法治,以法治方式推进,应重视以扫黑除恶工作为契机,推进和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将扫黑除恶作为实践和检验法治国家建设和成效的具体实例。具体来说,依法推进扫黑除恶,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科学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打早打小”是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惩治策略,有助于避免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打准打实”是依法扫黑除恶必须坚持的行为准则。“打早打小”绝不意味着可以人为地降低刑法关于犯罪成立的标准,将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不属于黑恶势力的普通类型违法犯罪行为,恣意认定为属于黑恶势力犯罪。“打早打小”体现的是扫黑除恶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打准打实”则检验着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执法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当前基本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犯罪治理的政治智慧。根据《通知》要求,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贷、插手民间纠纷、跨国跨境等十类黑恶势力是本轮扫黑除恶的重点,应依法严惩。案件办理过程中,各司法机关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保证打击重点,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重程序,强化证据,确保案件质量。扫黑除恶工作中涉及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要积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重视庭审实质化,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防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依法排除,以确保办案质量,最大限度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重视产权司法保护。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是当前我国司法工作的重点之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同时应严格贯彻落实对产权的司法保护,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法律程序,坚持审慎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注意区分“黑财”和个人企业合法财产的界限,对于依法属于“黑财”的,坚决予以追缴没收,对于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牵连的公民和企业的合法财产,应依法保护。如果涉案企业并非专门或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以合法经营活动为主,企业财产也只是部分用于支持黑恶势力犯罪,那么,“黑财”的范围认定应当慎重,避免打击范围的不适当扩大。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肖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