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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06-01 08:18:55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2018年5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甄建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5月14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龙正才同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201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并对201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预算调整的主要原因:一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我省2018年政府债务限额7011.5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3977.3亿元、专项债务限额3034.2亿元),新增政府债务限额1015亿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务限额373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642亿元),根据预算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二是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公办学校收取的教育收费、公立医院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等不得列入政府预算核算,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需要做相应调整。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为:

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由4113.6亿元调整为4426.6亿元,调增313亿元。其中: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减6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收入调增373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由4113.5亿元调整为4426.5亿元,调增313亿元。其中: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减60亿元;转移性支出调增373亿元。按上述调整方案,2018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相抵,结余0.1亿元。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由275.4亿元调整为917.4亿元,调增642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收入调增642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支出由275.4亿元调整为917.4亿元,调增642亿元。其中:省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调增10亿元;转移性支出调增632亿元。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符合中央、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券使用及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收入秩序的要求,符合政策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201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批准省财政厅厅长龙正才同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201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同时,委员会建议:

一、切实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要严格落实预算法、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硬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地方各级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围绕加强政府债务监督,推进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要抓紧全面摸清地方政府债务尤其是隐性债务底数,严格控制新增或有债务,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二、精心组织债券发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后及时将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债券额度分解下达,尤其要加快转贷市县新增债务额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下达;要提高债券管理专业化程度,抓紧落实债券发行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及时筹集到位。9月底前,应将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分配方案和细化到支出科目的调整预算表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发行工作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债券发行、资金筹集、发行费用等情况书面报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债务领域信息公开,及时依法按规定公开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期限、用途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支出,重点要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委重大工作安排确定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要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决定》,加强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完善债务监管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监督问责机制,加强对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测,督办督责,规范融资举债行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通报政府债务工作制度,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省直有关部门要适时将政府债务管理重要政策变化情况等重大事项向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告或通报。

五、严格依法管理使用专户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和落实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清理财政专户、全面实现归口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要结合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和基础性工作规范,建立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和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省财政厅要将省级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情况书面报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