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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解读: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 助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18-06-15 09:59:57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气候资源是气候要素中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包括太阳能资源、热量资源、降水资源、风能资源和大气成分资源等。气候资源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是一种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和公共性的社会资源,具有突出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三重效益,对人类的生活、生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太阳能、热量、降水、大气成分等是生命现象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和能量,对于维护环境和生态平衡起着基础性作用,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其次,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的清洁、无污染和可再生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同时,各行各业合理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趋利避害,有利于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气候资源的普遍性,使得它在很多偏远的贫困地区可以轻易得到并加以利用,对于偏远地区减轻贫困、维护稳定和促进共同发展也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气候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设总则、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气候资源的保护、气候资源的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三十八条,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活动,促进我省长江大保护工作,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美丽湖北建设添砖加瓦。

明确立法定位 理顺管理体制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既与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联,又事关经济发展。因此,该项立法既是一项生态保护立法,也是一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将这一规定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条例的全部内容中。按照立法定位和指导思想,并考虑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专业性、综合性都很强的特点,条例明确了“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体制。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政府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作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内容。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及其具体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四是对公众参与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作出相应规定。

做好基础工作 增强服务能力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是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的前提。科学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工作,有助于因地制宜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建立气候资源的探测和调查制度,加强对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二是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候资源探测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健全气候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并对气候资源分布、变化及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和评估。三是明确气候资源区划的编制主体、程序、类型、作用以及主要内容。四是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工作,强调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并每五年修编一次。

树立正确理念 坚持保护优先

气候资源不仅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立法,加大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力度,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大举措。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二是规定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优化气候环境;优化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建设和开发项目,建立落后产能淘汰机制,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等责任。三是对规划和建设活动中的气候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强调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五是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为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以从源头保护气候资源,防止规划和建设活动破坏气候资源;在国家对气候资源可行性论证已有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规定未依法进行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六是规定了建立气候资源变化分析与评估制度、建设活动气候环境监测以及气候影响后评估及整改等一系列具体保护制度和措施。

科学合理利用 推进绿色发展

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对于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气候资源的综合效益,推进绿色发展,具有积极且重大的意义。结合我省气候资源特点以及气候资源利用经验和问题,条例对太阳能、风能、云水资源、农业及旅游气候资源的利用进行了规范,并分别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应当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并将气候资源利用统筹纳入能源供应计划;推行气候资源认证和标志制度。二是规定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同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三是规定大型风能利用项目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同时明确了在工程实施和风能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提高利用和调控能力,同时对城镇云水资源的利用作了规定。五是规定对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侵害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应当组织听证。

强化责任意识 严格法律责任

为了强化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条例分别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建设单位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和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三是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终身负责;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失实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