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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7-27 09:59:25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组织和动员全省上下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对于动员社会方方面面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须严格遵循和贯彻实施。全省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建设美丽湖北。湖北是生态大省,是长江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和“千湖之省”,是三峡工程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肩负着“一江清水东流”和“一库净水北送”的重大政治责任,生态地位极为特殊、生态作用极为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局性、战略性的大事来抓,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总体好转,广大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增强。但也要清醒看到,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盼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叠加,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艰巨。全省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日益增长的需要。紧盯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坚持把修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扎实推进环境保护重大战役和重大生态工程,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着力做好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三篇文章”,建设美丽湖北,确保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

三、建立健全更严格更严密更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强化法治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坚持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配套,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配套实施性和先行先试性立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确保立良法促善治。按照先于国家立法、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快制定、修改我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天然林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2020年底前形成与国家法律相配套、具有湖北特色、比较完备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和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修改、废止或补齐。省政府及有关方面要加快制定、修改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套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出台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牢固树立法律法规的刚性和权威,决不允许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决不允许搞地方保护。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及时纠正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四、大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认真履行监督权,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形式,持续开展环保世纪行等活动,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抓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交办、督促解决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底线,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保证责任层层落到实处;对影响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整改时间、要求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落实污染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的原则,依法推动企业主动承担全面履行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让法律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五、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共治格局。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打一场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把生态环保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继续教育体系,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使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健全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依法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和环保目标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和奖励机制,强化激励和约束。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着力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省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开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