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违约毁约行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影响。针对此类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批典型案例,提供参考指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社会反映很好。
结合两起典型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和专家学者。他们认为,应有效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使其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承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权益。
——编 者
■优化环境兴投资
在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政府招商引资下,中科公司2009年与县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一块工业用地上进行开发建设。但在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调整了包括中科取得土地在内的200余亩用地规划。土地被政府单方面收回并由国土局另行高价出让,由其他公司拍得并开发房地产。由于投资建设被拆除,中科于2013年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地方政府客观上终结了招商引资进程,违背了企业落地投产的意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县国土局赔偿中科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1000多万元。
面对判决书,绥中县东戴河新区国土分局法规科科长朱忠明坦言,10年前,招商在土地使用上,确实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现象,法律意识淡薄和招商后续服务意识欠缺,导致了问题发生。“是教训,更是一堂必须补的课。”该县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最终1000多万元的损失赔偿完毕。
近年来,东北各地十分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但一些部门不知道短板在哪里,眉毛胡子一把抓。“为了找到真正的痛点堵点,我们聘请了评估机构做营商环境第三方咨询,今年将完成评估报告。”绥中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黄凯介绍,届时将根据解决方案“照方抓药”。
“今年将继续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一枚印章’管审批,到实现政务服务向‘两微一端’延伸,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发展环境。”葫芦岛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付尧说。
■健全机制促发展
通过公开招商,四川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与重庆一家投资(集团)公司,在2008年订立了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该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
但是到了2014年,区政府发函表示,这些协议违反了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政策精神,要求终止履行协议。该公司诉至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诚信守约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带头践诺。结合这起案例裁判的指引作用,泸州在健全机制方面做出积极改变。据泸州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环境的意见》《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举措相继出台,明确市级有关负责人和部门联系重点工业企业,“一对一”为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继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间投资。一方面,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冻结企业账号和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等。另一方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行“一张蓝图”明确项目建设条件、“一个系统”受理审批督办、“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依法依规补偿救济
“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政策相继出台,对推动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聂辉华表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政府换届、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违约毁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前,经济社会环境快速发展,规划调整、政策变化是难免的,但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变化,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政府应怎样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环境?聂辉华认为,在制定政策时,应充分与企业及涉事主体积极沟通,从源头避免利益侵害。进行政策调整时,避免“一刀切”,讲究方式方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建议,积极树立法治政府理念,避免出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等情况。
“政府应主动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法治环境。”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主管合伙人律师叶强认为,司法上应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执法上,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政府遵守承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出现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怎么办?叶强表示,相关政府部门应遵守政策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对不得不毁约的合同,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受损企业损失。人民法院应平等保护企业利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判别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效力,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法治环境。
统筹:郭雪岩
《 人民日报 》( 2019年02月18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