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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实施《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2日07:51 来源: 湖北日报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妇联主席彭丽敏

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具体举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我省的贯彻落实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特别是家庭暴力案件发现难、举证难、处置难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当做“家务事”处理,而应该让反家庭暴力成为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起多方联动机制,使职能部门之间、部门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之间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阶段无缝对接、有效联动。

《条例》体现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就反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等各类主体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了政府主体责任,突出了预防教育的针对性,细化完善了家庭暴力处置救助措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给予了特殊保护,强化了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遵循。

全省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依法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推进力度,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开创反家庭暴力工作新局面。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条例》法律关系广泛,社会普遍关切。各级妇联组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贯彻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努力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突出宣传重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要求,将《条例》学习宣传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普法工作规划,重点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面向社会公众,着重普及家庭暴力常识,宣传其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引导家庭成员特别是广大妇女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是关注重点区域。《条例》规定,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家庭暴力预防教育的重点在基层、在农村(社区)、在家庭,要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充分释放妇联组织改革红利,发挥基层执委作用,通过遍布全省的“妇女之家”和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阵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村(居)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把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妇联组织寻找“荆楚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创建活动之中,推动树立良好家风;推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教育纳入新婚夫妇婚前教育内容;推动幼儿园、学校加强家校共建活动,帮助未成年人家长掌握科学的家教理念和方法,共同推动反家庭暴力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

三是创新宣传形式。要将平面宣传与立体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站、报刊、电视等载体,以妇女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发短视频、公益广告、宣传画册等普法产品,增强普法宣传的传播力和渗透力。发挥普法阵地作用,通过在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信访窗口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海报、摆放相关图书及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宣传;要将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将线上宣传与线下宣传相结合,通过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知识竞赛等形式的活动,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和普及,使《条例》走进千家万户,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

二、抓好专项培训,依法履行职责

《条例》的执法主体多元,各级妇联、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坚持分类指导,分层培训,按需施教,不断提升各类责任主体依法履职能力,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一是提升妇联组织的履职能力。各级妇联组织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要制定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将《条例》纳入2019年度各类专题培训班的培训课程,使广大基层妇联干部,尤其是维权干部熟练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学法用法意识和水平;要做好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投诉受理、求助帮扶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促进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是加大职能部门执法力度。通过开展联合培训、自主培训等方式,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和技能纳入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执法司法部门业务培训系统。明确本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执法、司法的法定程序和规范,做好法律的宣传解释,使执法过程成为教育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通过培训,强化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三是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要广泛凝聚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的社会组织,法律工作者、心理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家庭教育工作者等,认真学习《条例》,提升开展家庭关系指导、心理辅导、法治教育和纠纷调处等能力,为社会志愿力量广泛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提升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三、完善配套政策,提升实施效果

《条例》增强了预防的针对性,细化了家庭暴力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庇护等处置救助措施,强化了责任追究。各成员单位要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筑牢责任链。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切实担负起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公安系统要普遍推广使用家庭暴力告诫书,加强家事案件接处警;法院系统要加大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降低门槛,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援助和伤情鉴定的服务力度。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临时庇护和专业服务。

二是织密政策网。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开展调研,在家庭暴力预防教育、发现报告、接处警、伤情鉴定、庇护救助、司法保护、责任追究等方面,细化工作举措,将法规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尽快形成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体系。

三是服务千万家。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依托联席会议,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多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开展家庭暴力问题联合调研、联合培训、联合研讨、联合督办等,推动各部门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求助等各阶段“无缝对接”,形成全方位、全过程、一站式服务。

四、强化综合服务,推进多方合作

要进一步完善集矛盾排查、纠纷调解、法律帮助、关爱帮扶于一体的综合维权服务体系建设,整合资源、凝聚力量,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多方合作。

一是深化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要求,以人民调解为重要渠道,推动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深化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各级妇联要以县带乡(街道),开展婚姻家庭矛盾隐患发现报告试点工作。延伸工作模式,推动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

二是加大家庭暴力个案的处置。高度重视家庭暴力信访案件的办理,积极做好家庭暴力舆情监测、应对和处置。扩大“湖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项目受益面,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倾斜力度。及时总结各地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树立一批学法、守法、执法的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三是实施反家庭暴力公益项目。推动将反家庭暴力工作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通过实施“万家无暴”等妇女儿童公益服务项目,探索带动更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实施。2019年,省妇联将运用“公益木兰”项目资金,在10个县(市、区)实施“万家无暴”项目,推动落实基层反家暴预防教育及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

全省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把《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贯彻落实。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挥牵头作用,落实机制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把预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本系统基层单位的指导督促;加强各责任部门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条例》涉及责任主体众多,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责任清单,形成部门责任链条体系,将责任落细落小,避免出现“你管我管、缺少主管”的现象,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一些突出问题有效解决。

三是强化工作保障落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保障专项工作经费;协调成员单位加大投入,确保反家庭暴力工作教育培训、购买服务、阵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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