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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为家庭和谐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2日10:08 来源: 长江云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洪波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也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反对家庭暴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根据国家法律,结合本省实际,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一、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阐述“德”“法”结合的理论,指出,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据此,《条例》在立法过程中,注重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并将其转化为法律的宗旨、原则和规范,强化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同时,注重通过运用法律的权利义务规范和惩罚违法功能,弘扬和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是将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条例》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二是注重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体现人文关怀。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三是通过义务性和强制性规范维护道德权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四是通过制度形成正面激励,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增强村(居)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对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明确主体责任,形成反家庭暴力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个涉及预防、处置、救助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主体众多,既有政府相关部门,又有司法机关,还需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的参与、配合。《条例》根据我省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处理机制,健全维权工作网络。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四是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突出教育引导,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消除家庭暴力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需要加强教育引导,将预防工作做在前面, 且做实做透, 这对减少和禁止家庭暴力将起到极大的作用。

《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三是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活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庭暴力和家庭美德宣传教育。四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强化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五是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的宣传教育职责。其中,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前教育内容,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重点面向农村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六是幼儿园、学校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儿童、学生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家校共建活动,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和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道德观念和维权意识。

四、细化政策措施,建立有效管用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反家庭暴力工作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最终目标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立法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使制度设计既有利于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做到有效管用,又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做到施策有度。在具体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上位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再到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条例》在已有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对相关措施比如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力求具体、明确、可操作。

一是强制报告制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这一规定表明上述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发现针对特定人群的家庭暴力案件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立法的目的在于,这些机构和工作人员与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最有可能发现他们是否遭受家庭暴力,这样的制度设计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助于及早发现未成年人等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使公安机关、社会组织能够及时介入,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和安置,对加害人采取措施,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

二是告诫制度。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训诫、教育、警示等非强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治安行政指导。《条例》第二十条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四种情形,有利于推动公安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出具告诫书的力度,解决当前干预家庭暴力手段单一的问题,增强公安机关靠前干预家庭暴力的主动性,也有利于受害人对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取证。同时,告诫制度也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参与督促加害人纠正违法行为的职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定期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条例》第四章设专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及执行主体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细化了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义务性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种事前的救济,能够预先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在暴力发生或确定将会发生之时,依据受害人的申请即可做出,可以减少损害的发生,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情况紧急时,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签发保护令,这样能够及时阻断家庭暴力,以最高的效率保护受害人。

五、实行多元共治,推进反家庭暴力基层治理新举措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工作重心下移,社区成为各种矛盾纠纷的主要承载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必要以社区为依托,借助基层组织联系群众广泛、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家庭暴力预防、处置综合干预体系。

《条例》规定,一是强调反家庭暴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社会共治。二是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发现家庭暴力隐患的,及时预防和处理。三是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培训,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涉及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四是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推动社区开展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五是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六是用人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及时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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