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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就是“哄抬价格” 湖北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8日07:24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吴文娟、通讯员莫铭、吴杰鹏)为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平稳,1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I级、II 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根据该意见,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费等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如何认定“哄抬价格”?据介绍,自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哄抬物价”如何处罚?省市场监管部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等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责令立即改正。

据了解,该意见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商品零售和服务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效期至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责任编辑:郭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