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4日,长阳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童某某、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童某、黄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破坏清江生态环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鱼类资源正常繁衍,对保护区水域造成次生污染。长阳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童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决二被告人在保护区水域放流100尾10公分左右的白甲鱼;放流5000尾3公分左右的黄颡苗;放流500尾4公分左右的斑鳜苗。在当地司法、渔政等部门现场监督下,此两人对清江库区还进行了生态修复作业。(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刘曙松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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