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馨)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监督制度、法律监督制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9月22日,《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现行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于2013年9月制定,2015年9月根据立法法进行了修改。对条例进行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需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来规定的备案范围基础上,将各级监委、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完善。修订草案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如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对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两院”制定的规范、指导审判和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会议纪要、实施细则、指引等。
修订草案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应一并提交符合统一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在收到报备文件之日起10日内进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