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5月11日讯 恋爱期间,女子陆陆续续给男子转账近3万元,分手时,男子以其中一部分红包算赠与为由拒还。5月1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夏区法院获悉,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男子只需要还款6千元,这是为何?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王某(男)原系恋爱关系,王某在恋爱期间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QQ等软件多次向张某借钱,有转账形式发送,也有红包的形式发送。
张某说,从2020年7月至9月,自己曾先后30余次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红包给王某转账近3万元,其中有1万多元属于借款。分手后,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1万多元,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主要矛盾点集中在王某认为部分红包是属于张某对其的赠与行为。对于明确属于借贷关系的部分,王某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经过调解,双方就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偿还借贷金额应为6000余元,双方当庭达成调解方案,王某当庭给付张某部分欠款,余款待调解书送达后再一次性支付。
承办法官提示,男女双方在感情发展过程中发生经济往来是正常的行为,但万不可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依据,不然就会陷入“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的陷阱中。在感情交往中的经济往来最好注意以下几点:
一、转账及红包若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金额发送,如发送520元红包,一般认定为赠与;
二、若不是特殊时间发送的非特殊金额的转账或红包,但标注了“爱你”等特殊字样的,一般也认定为赠与;
三、如果既不是特殊时间以特殊金额,也没有标注“爱你”等特殊字样的,但不能排除是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支出等项目的,要认定为借贷关系则需要更加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
四、对于金额较大,明显是附有一定条件或是为一定的目的的转账,则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有可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购房款、装修款等,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其附有的条件或者是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则应当返还接受的大笔财物;
五、男女双方即使在恋爱期间,若是涉及大额的经济往来,最好也通过书面的借条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即使碍于情面无法形成书面借条,最好在转账时也以备注、留言等方式进行说明,以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张锭杰 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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