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报讯(记者黄艳平、通讯员陈劲松)日前,新修订的《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对定价原则、方式及违规责任等有了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最新规定显示,建筑垃圾不再纳入生活垃圾管理,并相应调整了生活垃圾定价范围。
征收方式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鼓励将非居民类垃圾处理费按职工人数、经营或者办公场所面积定额收费逐步调整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的,应以重量或者容积为计价单位分类制定收费标准。日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可以由收缴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处理费金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促进垃圾减量化。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每年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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