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一个成语叫过河拆桥,指过河后便拆掉桥;比喻达到目的后,就把曾经帮助自己的人一脚踢开。做客本期节目的当事人表示自己也经历了过河拆桥的惨烈遭遇。他本是某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从坐拥收益到一无所有,直到现在变成了局外人,损失惨重。他的经历也被上游新闻全程报道,今天他也来到了我们的节目现场,说一说他的遭遇。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过河拆桥。
投资数千万,却成了失信人
据当事人李某描述,他在河北省拍了一块面积130亩的土地,在该地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期间,他公司的职员通过某些手段将公司和房地产项目占为己有。
李某口中的“职员”并不是别人,正是当事人李某的表姐夫刘某。原来,2010年上旬,刘某多次找到李某,希望他出资支持自己收购河北某化工企业。出于对自家亲戚的信任,李某先后拿出3200万元投资刘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待企业收购后一起经营。
土地收购后,房地产项目便正式启动了。当事人李某在当地设立分公司,全程负责项目设计、开发,刘某则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掌管公司公章和各类证照。双方各司其职,项目很快进入快速发展期。
2015年,当事人李某已经从预收款中收回之前借给刘某的3200万元,并开始获得项目利润。本是合作共赢的一桩好事,但是此时的刘某不愿再将利润与李某分配,双方开始出现矛盾。
直到年底,李某发现自己的儿子无法购买车票,上了失信名单。李某这才得知,自己和刘某公司之间存在几个法律纠纷,竟成为负债人。
凭空负债四个亿,官司却总也打不赢
三个阶段的诉讼,刘某提出了不同的诉求:
2015年2月,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确认执行书,要求确认刘某为实际出资人,承认其股东身份,判令当事人李某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同年4月,刘某再次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解除双方合作关系;
第二次诉讼判决后,刘某与其公司法律顾问段某又做了一份借款协议,凭此协议去当地公证处申请到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并向法院提交了第三次诉讼。该协议确认李某的分公司向刘某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总计3.6亿余元。此后,刘某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当地法院的处理结果是,除了第一次诉讼被刘某主动撤销,其后两次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通过。对于公证债权的强制执行,本案的当事人李某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刘某的法律顾问段某涉嫌其它诈骗案时,此案件背后的真相才被其供述出来,原来对付当事人李某的手段只是他们故技重施。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李某拒不认同,他认为对方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来自当地公证处,而他们出具公证书所依据的材料是打印的财务报表。李某表示:这些财务报表是对方自行制作的电子表格,自己并不知情,公证处在并未依法审查核实的情况下做的三份公证,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当事人李某认为当地法院在此案中不具备管辖权,便在10月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控告刘某涉嫌虚假诉讼,骗取资金。2021年5月,当事人李某又向当地政法指导中心反映相关情况,申请立案侦查,诸如此类的努力,当事人李某与他的律师一直在做。
除了法律途径,他还将自己的遭遇、材料发送至《重庆晨报》上游新闻的投稿邮箱,最终上游新闻的记者沈度关注到了邮件,并实地到访了解案情。在充分了解、证实事件经过后,发表了相关专题报道。
时至今日,刘某、段某等人已在取保候审阶段,当事人李某真切希望有关部门能给出公正的判决,使涉案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己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法律专家温毅斌认为:对于企业间的借贷,不管是法院的司法诉讼,抑或是仲裁委的仲裁,还是公证处的强制执行与公证,都必须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去处理,都必须对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进行审查。纵观本案,如果事实确如当事人及其律师所描述,单凭借款表格则无法证明借款真实性,应当调取本案相关的银行流水证明等加以佐证。
温老师表示:现阶段法院审理民间或企业借贷纠纷,尤其是这种大额的经济纠纷都需要当事人双方提供银行的流水记录,而据本案中当事人阐述:当地公证处作出公证时仅凭借打印的表格,当地法院也并未将银行流水记录作为依据直接执行,这些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点评道:依据当事人的阐述,这个案件存在的很大的一个问题是公证处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显然对后续案件的发展奠定了一个不利基础。另一方面,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是亲属之间合作做生意也不应该没有防备心,保障自身权益的应该是法律,而不是亲属关系。
同时,温毅斌补充道:刘某仅凭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的判决结果,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这完全不符合法院的先予执行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条件及范围,需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且如果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除此之外,还需要申请人具备履行能力。
关于本案“虚假诉讼”的情况,温毅斌认为:就目前看到的材料来看,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而主要在于虚假的公证。在我国,公证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如果当事人及其律师所述为事实,本案中当地的公证处已经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刘某则构成诈骗犯罪。
听完本期案件的来龙去脉,我们在同情当事人遭遇的同时,也不禁唏嘘,祸起萧墙,切记防患于未然!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面对如今的局面,相信有关部门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公证处】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程序规则】
四、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
【先予执行条件及范围】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