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快讯

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 武汉法院审理相关案件222件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8日17:05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王田甜、孙文楷)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近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年来,武汉两级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打好刑事、行政、民事审判“组合拳”,落实宣传预防、打击破坏、修复治理“全链条”保护,推动法院、检察、公安、行政职能部门同答“一张卷”,共审理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222件,参与搭建多个“大保护”合作平台,全力呵护母亲河肌体健康。

每一起案件都是一次生态文明普法课

“今天的庭审,让我加深了对行政诉讼法和长江保护法的了解,对如何提升执法水平、如何依法履职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2021年4月8日,硚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硚口区检察院诉被告武汉某水务和湖泊局未正确履行职责一案,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北省首起涉长江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硚口区人大、各区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代表70余人旁听庭审,庭后交流心得。

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硚口区法院进行远程视频庭审。通讯员供图

该案源于另一桩刑事案件。2019年6至9月,被告人邓某、陈某等10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且明知长江武汉段处于禁采期的情形下,使用一艘非法改造的“三无”采砂船与三艘运砂船,趁夜潜入长江非法采江砂12万吨,价值人民币近790万元,硚口法院于2021年2月判处邓某等特大盗砂团伙十名成员1年2个月至4年2个月有期徒刑。

硚口区检察院在侦查此该案时发现,某水务和湖泊局存在未正确履职的情形,遂依法向硚口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武汉某水务和湖泊局未正确履行职责一案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当庭判决该水务和湖泊局未正确履责、行为违法。听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服判,并承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自省自查,全力贯彻执行好长江保护法,切实维护长江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生态安全。

除了公开庭审,2021年,武汉两级法院还在官方微博微信、今日头条、抖音等平台开展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司法行动、非法捕捞案件“增殖放流”活动宣传30余次,积极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开展长江保护法及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市法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褚金丽表示,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把长江保护法宣传贯穿司法全过程,加强文书说理,强化判后释疑,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把每一份判决书都当作一张法治宣传单、把每一件涉长江环境资源案件都转化为一次普法课,努力提升全社会保护母亲河的共识。

每一次打击都务必依法、精准、长效

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府河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长江野生鱼4.7 公斤,被民警当场抓获,刘某因此付出惨痛代价。

“府河系长江武汉段一级支流,鱼类资源丰富,是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场。刘某在江中捕鱼虽然只有4.7公斤,但捕捞行为发生在禁渔期,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渔具实施捕捞,必然会对作业水域的鱼类资源自然补充过程造成相应的不利影响,经认定刘海强采用电击方式造成成鱼直接损失量大约为18.8 千克,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4200 尾、间接损失量约为10279 尾。”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调查认定。

长江武汉渔政码头,12位执法人员代3名违禁在长江捕鱼的被告人将73.76公斤成鱼、13.83万尾鱼苗放还长江。通讯员供图

东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愿意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责令其在长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鱼18.8 千克、幼鱼14479 尾,支付损害和修复评估费用人民币3000元。

江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在长江新螺段白鳍豚自然保护区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通讯员供图

据悉,为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推动“十年禁渔”决策落地,全市法院持续重拳快打非法捕捞犯罪。2021年共有63名非法捕捞被告人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对于“电毒杀”“绝户网”“拦河大毫”等各类涉渔违法犯罪,法院坚持准确把握入罪条件,确保“罪罚相当”。

水域、生态遭破坏,司法审判该如何“替天挽损”,又如何在司法判决中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一直是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难点,也是必须拿下的“制高点”。

2021年5月,熊某等人在长江中游武汉主城区河段盗采江砂2160吨,影响河道安全,造成防洪安全隐患,破坏长江底栖生物生存环境,江汉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支付生态修复费22万余元,用于河床回填修复。

一年来,全市法院责令相关案件被告放流成鱼约4700千克、幼鱼283万余尾,补植水杉300 株,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79万余元。还先后在新洲涨渡湖湿地、江夏五里界锦绣山建立两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将基地作为“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恢复性、替代性裁判内容的执行场所。

武汉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通讯员供图

每一次“携手”都是保护效能的“扩容”

流域保护不能拘于一时一地,必须坚持系统、整体思维。在长江保护法的指引下,武汉两级法院积极构建审判协作机制、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与相关法院、检察、公安、政府职能部门等同答“一张卷”,共筑长江生态“大保护”。

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法。2020年6月,湖北某建设公司为方便装卸砂石,在位于长江水域的江夏区某码头违法填占河道,填占土方约1000m³,严重妨碍了长江航道和行洪安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遂向江夏区法院提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接到执行立案申请后,法院迅速核查,发现该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完全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为避免因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影响公司的后续经营,法官赶紧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敦促其缴纳罚款和罚款。在法官的教育提醒下,公司很快向行政机关缴纳罚款。

一年来,全市法院裁定准予恢复林地、强制拆除违建、执行行政处罚等涉长江保护强制执行申请41件,有力捍卫行政执法权威。



江夏区法院干警巡湖,保护梁子湖生态。通讯员供图

同饮长江水,共护母亲河。2021年,市法院与孝感、汉江、荆门、襄阳、十堰等地中院以及武汉海事法院签订《湖北省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江夏法院、东湖法院与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黄石市大冶市法院、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签订《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江夏法院与区检察、公安、生态环境、水务和湖泊等部门共同签署《武汉市江夏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与行政协作框架协议》;市法院继续发挥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作用,向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2批34件。如今,武汉两级法院线状前推、扁平合围,联合多方力量,不断推进长江流域生态跨地区跨部门同护共治。

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程继伟表示,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对如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作出了科学指引。经过一年的实施,我们深刻感受到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生态案件高发态势得到遏制,“万里长江水云阔,一江碧水万古流”,作为环境资源法官,我们将始终扛牢时代赋予的重任,认真履职尽责,努力描绘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新蓝图。

法院 【纠错】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