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4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9464件(含旧存708件),结案16744件,结案率86.03%。此外,湖北省法院还发布了冒用著名超市名称、私开网游网站等十大典型案例。
擅用巴厘龙虾商标
两公司被起诉
2010年8月5日,周某注册成立武汉市江汉区巴厘龙虾店,经营小吃,2014年3月,该店注销,登记为巴厘龙虾公司。2016年4月12日,巴厘龙虾公司申请注册了“巴厘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餐厅、茶馆、饭店、快餐馆等。
2017年4月7日,同心佳创(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同心佳创巴厘龙虾”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餐厅、茶馆、饭店等。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商品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等,自成立以来并未开办实体餐厅用于生产经营“虾”类产品,在注册“同心佳创巴厘龙虾”商标后,分别授权武汉市汉阳区豆豆虾庄等6家餐厅使用“同心佳创巴厘龙虾”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
2019年5月,巴厘龙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豆豆虾庄、同心佳创公司擅自使用巴厘龙虾公司知名的企业字号及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文怼竞争对手
巴厘龙虾又成被告
事情又出现反转。原告巴厘龙虾公司在当月又被豆豆虾庄、同心佳创公司起诉,依据是巴厘龙虾公众号上的文章《2019,请你吃真的巴厘龙虾》。该文章在《如何分别真假巴厘龙虾》中指出,所有门头招牌含有“老街烧烤”“吾来”“同兴佳创”等字样的都是山寨,还称在后台回复吃到“山寨巴厘”的糟心故事,将有机会获得巴厘龙虾锅巴蛋黄龙虾1份……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企业即使出于维权目的,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巴厘龙虾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以对比方式和奖励方式进行的评价,已超出正当的商业评价和评论的范畴,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巴厘龙虾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豆豆虾庄、同心佳创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涉案文章。
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巴厘龙虾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豆豆虾庄、同心佳创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公号涉事文章,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以竞争法思维来判断巴厘龙虾公司发布涉案文章行为的正当性,与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有所不同,不仅考量商业诋毁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损害后果,还要考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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