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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伴】转账汇款需谨慎,误入被执行人账户的款项将无法优先追回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0日22:05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许念)发包方误将应退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汇入已成为被执行人的承包方账户,并被人民法院执行扣划,实际施工人因未收到退还的保证金而起诉要求确认汇入承包方账户内的款项归其所有,并排除强制执行申请。

2016年5月,严某与某工程的承包方达成协议,由承包方将其承接的一工程交由严某具体施工完成。后严某自筹资金向工程的发包方支付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各方完成了结算手续,严某也履行完与工程承包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过程中,因沟通不及时,发包方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入了承包方账户。承包方因在人民法院有被执行案件,其账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故发包方向承包方账户退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即被冻结并依法扣划。严某未收到退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未获支持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人民法院从承包方账户内扣划的款项归其所有、排除强制执行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除非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动产的所有权认定规则应为“占有即所有”。货币作为可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在类型上归属于动产,也即,谁占有货币、谁即拥有货币的所有权。发包方将相应款项汇入承包方账户后,承包方即占用并享有相应款项的所有权,严某及汇款的发包方均不再占有相应款项,也就不享有款项的所有权。故对严某提出的确认人民法院自承包方账户内扣划的款项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即使严某、承包方均认可发包方的汇款行为系履行保证金退还义务,该退还的保证金实际应由严某取得,也因发包方已将款项汇入承包方账户, 严某仅取得针对承包方享有的普通债权,其权利内容和效力仅限于请求承包方为一般金钱数额的给付,而不能直接指向发包方汇入承包方账户内款项的所有权。也即,该普通债权不具备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申请。故对严某提出的排除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也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严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判、说理予以认可。同时认为,严某在二审中提出的发包方退还的款项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具备担保功能,应当优先受偿的抗辩意见,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证或担保功能已实现,已转化为普通债权,严某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认定及公示规则为: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及转移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确定;动产权利的归属及转移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无论其是实物形态,还是虚拟形态,其权属认定一般均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失误或错误汇入他人账户的款项,即使缺乏转账、汇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有权也已转移至该他人一方,汇款人不再拥有款项的所有权,无法直接取回所汇款项。错汇款项情形下,收款人一方因与汇款人之间缺乏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而取得了利益,故对汇款人负担不当得利债务,汇款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收款人主张返还。但通常情况下,如收款人为被执行人,则汇入收款人账户的款项存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扣划的风险,可能导致汇款人享有的不当得利债权无法顺利实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移动支付、电子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及经营中的主流支付方式,国内大中城市基本已实现无纸化支付。无纸化支付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万不可忽视其存在的风险因素,毕竟,错误汇款、失误汇款的案例已屡见不鲜。需养成良好的支付习惯,小心、谨慎的使用电子支付,避免失误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武汉 法院 民法典 【纠错】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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