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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伴】业主擅改入户门朝向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31日11:14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刘庄园 )邻居程某在陈某拒绝其更改入户门朝向的情况下,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陈某为此诉至法院。

陈某、程某分别是武汉市汉阳区某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该小区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时,该两户房屋的入户门均为向内开启。2020年8月,程某向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填写了《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物业公司向程某发放了《装修事项告知》,其中第二条内容为:“入户门需要改变开启方向的,必须经相邻业主书面签字同意方可改造”。

程某通过微信与陈某联系,商议将入户门改为外开的事宜,陈某表示出于安全考虑明确拒绝其由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后程某在未经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入户门改为外开。陈某认为,因走廊面积狭窄,程某将房屋改为外开门后给陈某的通行、通风、采光及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妨碍,程某应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入户门为内开门。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户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未经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的行为侵犯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应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中,被告改变规划建设设计,将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原告出行必须经过被告的房屋,当被告入户门开启时,留给行人通过的距离过于狭窄,会对原告正常进出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发生火险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会影响相邻方的安全疏散,且在日常开关门时,存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被告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停止。法院判决被告程某将入户门恢复原状为向内开启。

【法官说法】

汉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戴猛介绍,本案涉及《民法典》相邻关系条款,《民法典》完善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体系,凸显睦邻友善、方便生活原则,强调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户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实地调查,原告出行必须经过被告的房屋,涉案房屋所在公共走道宽约130厘米,程某房屋的入户门宽约90厘米,当其房门向外开启至垂直于墙面时,公共走道的间隙仅为40厘米,该距离过于狭窄,会对原告正常进出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在日常开关门时,可能给过往人员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另外,在发生火险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会影响相邻方的安全疏散。被告改变入户门方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停止。

法官建议,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坚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在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建造、改造、修缮前告知相邻权利人,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尽量减少因行使相邻权给其他权利人带来生活的不便。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户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武汉 法院 民法典 【纠错】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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