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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07:16 来源: 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的未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

6月6日,湖北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表示,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利于防止对涉罪未成年人标签化,促进改过自新未成年人顺利回归。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一旦犯罪记录失密,可能给这些罪错未成年人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导致他们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有关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全文共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实施办法》还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非因法定情况,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查询程序力求严格。《实施办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严格查询程序,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

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湖北检察机关开展“未检工作”活动,共话精准帮教(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其实,在《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湖北检察机关已在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方面做了有益探索。24岁的小明(化名),17岁时因抢夺他人财物,湖北检察机关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年2017年7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5月,小明报考外省某市消防大队消防员被录取,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局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被拒绝。同年6月1日,小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检察机关协调,公安机关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小明顺利入职。

湖北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苏永胜介绍,2021年以来,湖北检察机关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问题治理列入“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重点事项,共监督纠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泄露事件32起。武汉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监督“小专项”,对721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了排查,共排查出21条未封存犯罪记录信息,均依法监督,督促全部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郭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