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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07:11 来源: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黄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

昨日,湖北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表示,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利于防止对涉罪未成年人标签化,促进改过自新未成年人顺利回归。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一旦犯罪记录失密,可能给这些罪错未成年人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导致他们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有关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实施办法》明确,没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不予许可。严格查询程序,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

【责任编辑:郭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