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阮彬)9月22日上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湖北刑事检察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发挥职能,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违法犯罪等工作的做法和成效,介绍7件湖北刑事检察助力流域综合治理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6616件,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572件2607人,批捕1034人、不批捕1573人;审查起诉案件5044件7699人,起诉3802人、不起诉3897人。2023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060件,其中,审查逮捕案件520件798人,批捕259人、不批捕539人;审查起诉案件1540件2245人,起诉957人、不起诉1288人。
记者注意到,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湖北检察机关保持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持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省检察院对重大案件及时挂牌督办,并与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单位联合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有力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
在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方面,湖北检察机关持续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长江常见鱼类资源恢复趋势明显……长江生态环境尚存的小型受威胁鱼类种群有恢复迹象、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被称为“微笑天使”的珍稀物种长江江豚在湖北境内出现频率显著增加。
而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湖北检察机关则突出打击以食用和牟利为目的且危害后果严重的涉野生动物犯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依法惩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林木等犯罪。对危害后果较轻的犯罪案件,则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依法从宽处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与此同时,湖北检察机关持续开展长江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助力矿产资源保护和防洪安全。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制定发布《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长江航运公安局制定发布《关于办理长江干支流(湖北段)非法采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打击破坏矿产资源犯罪提供依据。
守护农用地保护红线始终是刑事检察关注的重点。湖北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提前介入职能,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引导取证,提高办案质效。同步建立生态修复机制,对积极主动修复环境的被告人,建议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密切对接行政部门,督促职能部门对林地、耕地环境修复进行统筹和指导,有效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发布会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莉、副主任黄华婕就记者关心的刑事检察部门在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中的工作重点、确保总体整治成效等问题进行回答。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彭仲华介绍了该院办理的龚某某、金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矿案并回答了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