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金红羽)“十倍赔偿”条款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有15年之久,但时至今日,仍有许多人并不理解该法条。3月15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发布两起典型案例,权威解读“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
重复购买60袋鸡翅后起诉索赔7万余元,法院:驳回诉请
徐某向某店铺购买十袋鸡翅中,花费1299元。一个半月后,又重复购买同款鸡翅中50袋,花费6000元。一个月后,徐某以购买商品违规添加红曲红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红曲红系案涉商品调味料的配料,并非直接添加案涉商品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的规定,案涉商品中红曲红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此外,徐某在购买10袋鸡翅中发现案涉商品疑似违规使用添加剂后,接续购买50袋商品的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徐某将案涉商品用于日常生活的可能性较低,不属于正常的“生活消费”范畴,如支持徐某诉请十倍赔偿,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驳回徐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购买酸奶已过期,法院:十倍赔偿
杨某在某商店购买酸奶一袋,花费5.8元,回家后发现酸奶已过期,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店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店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故判决某商店应退款并支付1000元的赔偿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最高院近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仅在“生活消费”范围内适用。对于重复购买疑似违规商品、大量购买远超生活所需的某种商品后起诉要求赔偿的行为,因不属于正常“生活消费”,人民法院对其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请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