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沿关注
□ 韩蕙阳
现代社会的犯罪形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在实践中,轻罪占所有犯罪数量的比重日益攀升,达到80%以上,标志着我国逐渐进入了法定犯时代、轻罪时代。在轻罪时代,刑法大量增设轻罪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回应了缓解法治紧张局面的现实需要,“轻罪治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刑事法治发展中愈来愈重要。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诉源治理已经上升为国家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正确理解把握诉源治理与刑事轻罪治理的关系,对于推进建设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设法治社会非常重要。
一是诉源治理与轻罪治理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诉源治理是新时代司法改革理论和社会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关键。积极增设轻罪是为预防与日俱增的社会风险,通过增设新罪以扩大刑法处罚范围,使刑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马克思从社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指明:“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此,从宏观层面来讲,轻罪治理迎合了当前社会向前发展的事实,是中国国情的体现。这种轻罪治理应和了依法治国的新理念,亦即符合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调。
二是诉源治理与轻罪治理追求目标一致。诉源治理主要关注如何保质保量地减少“诉”,轻罪治理主要通过罪刑法定实现处罚。诉源治理的重心在引导和疏导端,轻罪治理的重心在制裁终端。虽然二者的工作重心迥异,但二者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在推进现代化法治的道路上是志同道合的,都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治理功效。
三是诉源治理与轻罪治理相互依存、相互限制。轻罪治理的内核是从行为到结果的论证逻辑,是从把握行为出发对具体危险行为进行规制,目标就是进一步完善刑法规范的保护体系,确保刑法在整个法秩序中是最后一道防线的体系位置。而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在法治化建设、刑事政策的一种折射。这种规模化的出罪是政策主导的,它的价值基底是为了社会维稳、法益保护、公民自由权益的保障。诉源治理能够对轻罪治理形成一种规范的限制,在源头端发力时自然也过滤掉无须纳入轻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同时,诉源治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主要标志,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基本遵循。例如,法院作为推进诉源治理的主体时,法官不仅要关注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还要将精力集中在向前拓展的工作。有学者大力提倡多元主体参与,释放司法机关的压力,认为应当将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相结合,设置基层统一的矛盾纠纷调解处。在刑事领域讨论诉源治理时,不能将重点放置在如何融合诉源治理与罪刑法定,而是应当将重心转移至立法态度,即积极刑法观、消极刑法观与折中刑法观。某一法益侵害行为是否值得刑法处罚要看刑法是否有明文规定,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的高空抛物罪为例,在此之前很多高空抛物的现象是由侵权责任法(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规制的。因此,不同的立法姿态是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与诉源治理掌控诉与非诉的特性不谋而合。面对多发的高危险、高侵害案件,诉源治理虽然可以从加强宣传、排查隐患等进行源头治理,但此类案件之所以高发并不是因为其宣传等综合工作做得不到位,而是其法益侵害程度高、危险性大,一旦发生会造成巨大的损害后果,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创伤。在立法上表现为积极刑法观的轻罪治理策略可以弥补上述诉源治理难以兼顾的方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中指出,“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可以看出在高空抛物罪设置以前,法院除了要关注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外,还要分出精力进行“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等综合工作。这种协同工作虽然符合诉源治理减少“诉”的要求,但分散了司法职能,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而以法益保护原则为核心要义的积极刑法观支持将此类多发、高危险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一方面可以根据构成要件进行合理处罚,另一方面提高了人们承担责任的预期,增强了预防效能,也可以促使人们积极主动地避免实施高空抛物、看护私人领域避免高空坠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