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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培育社区力量提升调解质效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5日08:19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王友娟

“阮法官,‘12368’一号响应确实名不虚传,我们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官指导,类似这样的案例研讨和法律教学可以再有。”人民调解员司海艳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人民法庭的法官阮小英表示感谢。

从矛盾纠纷到定分止争,从个案指导到类案教学,房山法院的法官们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基层培育“法律明白人”,不断壮大基层多元调解力量,助力区域“平安好邻居”建设。

阮小英参与调解指导的这件事,得从一场下水道水泥盖板断裂风波说起。

今年春节期间,李女士在小区停车场停车后,经过停车场边缘下水道上的水泥盖板时,突遇水泥板断成两截。毫无防备的李女士一下陷进了下水道里,导致大腿摔伤。

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公司派人第一时间陪同李女士就医,并且垫付前期医疗费。事后,李女士又多次就医,花费不少医疗费。但是,李女士找物业公司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物业公司称自己没有责任,并要求李女士返还之前的医疗费。

本就因意外受伤影响了出游而烦恼,又听说要被追讨医疗费,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再次升级。李女士不但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还索要数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断裂的水泥盖板里没有钢筋,这是施工质量问题。我们公司刚刚进驻小区,水泥盖板不是我们公司建的,也不是我们公司验收的,上个物业公司撤场时也没有给我们公司交接。李女士摔伤跟我们公司没有关系。”物业公司经理王先生向人民调解员明确表达了不赔偿的意见。

面对这起纠纷,法律关系如何界定、责任如何分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一系列问题,让社区调解站的人民调解员犯了难。

“阮法官,小区里有一起纠纷,我们调解有难度,在责任认定和承担主体方面把握不好,能过来指导下吗?”房山区西潞街道苏庄三里社区“我来办”工作室负责人、社区居委会调解站人民调解员司海艳通过北京法院12368“一号响应”诉源治理平台,找到了房山法院长阳法庭的阮小英。

阮小英当即回复说:“没问题,如果咱们调委会的调解员们可以一起座谈研讨下就更好了,更好地以一案指导一片。”

“那太好了,我们也想更好地运用情理法化解矛盾。”司海艳说。

有着多次指导社区调解经验的阮小英发现,人民调解员有着精准捕捉矛盾焦点、共情化解纠纷的能力和天然优势,但由于非法律专业出身,在个案中辨明法律问题的能力还有待提升。

虽然个案中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有个性,但处理同类案件也有共性的法律规定和成熟的司法经验可以遵循。于是,阮小英决定,充分发挥多元基层群英力量,借助一案矛盾的解决,提升社区调解委员会整体化解矛盾的能力,在个案指导化解中实现“授人以渔”的价值。

为了物业公司能够真正认识到问题所在,并且更好地提供物业服务,保障公共安全,居委会还邀请了物业公司经理、律师参加了专题研讨。

“物业公司是小区收费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共范围内设备设施承担养护义务,对过往行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物业公司是新入驻小区的,但也应当对前手物业公司建设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不能因相关设施不是他建设或验收的就不承担责任,如果这样理解,那任何一家物业公司都可以同样的借口逃避责任,小区居民的权利如何保障?”

“我认为,责任承担问题有了答案后,李女士主张赔偿金额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什么费用都得有依据有票据。”

就这样,在法官的专业引导下,人民调解员深入剖析、各抒己见,“个案指导”升级为“类案指引”。

“在纠纷化解中,不仅要辨明赔偿类纠纷的案件事实,也要对同类案件法律关系认定、责任分担及赔偿数额确定等进行明晰。”阮小英还围绕司法审判规则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并就该个案和此类纠纷的担责主体、承担比例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座谈会后,调解员又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物业公司也逐步认识到了自身责任,李女士同时也降低了赔偿诉求数额,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双方最终就纠纷解决达成了一致。几天后,在调解协议的签署现场,物业公司当场向李女士支付了赔偿款。

“阮法官,我们已经对小区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下水道盖板也已经全部更换,不会再出现类似的问题了。”物业公司经理向阮小英说。

解开心结的李女士,也终于回归到了正常的生活,看到小区里的安全隐患被消除,她觉得这就是纠纷解决最大的意义。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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