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李晓刘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等待他的将是刑事民事一并追责!5月15日,由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当地长湖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公开庭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荆门市检察机关长湖流域综合治理交叉巡回检察组,以及村民代表等60余人,受邀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3年12月7日7时许,胡某某在明知沙洋县内长湖水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将一条三层刺网投放在沙洋县毛李镇李场村郭家湾附近长湖水域。当晚22时许,胡某某驾船收网后,被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认定,胡某某捕获毛哈鱼、刁子鱼、鲫鱼等渔获物共计10.65公斤。上述捕鱼水域属于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属于禁捕区域,三层刺网则属于禁用渔具。

庭审现场
这是胡某某在2022年10月21日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实施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庭审现场,承办检察官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于胡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湖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损害,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介绍,因胡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将面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后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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