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李琦)某建材租赁站是一家主营建筑设备租赁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10月,建材租赁站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向建材租赁站租赁建筑器材。因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近日,建材租赁站向汉阳法院起诉,要求建设公司支付货款4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汉阳法院充分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分级评估制度,引导企业自评涉诉影响、表达司法需求,并结合企业自评情况与企业经营现状、案件标的额,将该案经济影响等级认定为“黄色”,同时提请庭级监管。
由于建材租赁站提起诉讼保全,建设公司诉前沟通无果且消极应诉,汉阳法院提出“以保促调”的工作思路,着力通过搭建协商平台,既实质性化解纠纷,又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双方企业的影响。
财产保全实施后,建设公司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与建材租赁站协商调解,并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经组织多轮磋商,为双方企业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透情理,并提出调解方案建议,汉阳法院成功促成双方企业在2天内达成调解协议。建材租赁站主动申请撤诉并解除对建设公司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