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武昌闭幕。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李溪 摄)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邓伟 通讯员 仁轩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设置8章46条,分别为总则、市场培育、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
立法固化湖北经验,力求解决现实问题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我省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中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在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绩效考核中连续四年位居中西部省份第一,武汉市获批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一批知识产权“湖北经验”在全国推广。
制定《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将我省成熟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力求解决知识产权工作的现实问题,可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今年3月,省知识产权局向省政府提交了《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立法审修期间,省司法厅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和29家省直单位的意见,多次与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知识产权局会商沟通;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在武汉市等地进行立法调研,考察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邀请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单位以及法学专家、省人大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在坚持依法立法、突出湖北特色的基础上,参考国家、本省有关政策以及外省市相同领域立法,经多次审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5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建机制、搭平台
关于知识产权促进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机制。分别规定了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客体市场培育的基本路径和支持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融合,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应当及时转化运用。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草案规定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知识产权客体,建立并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功能性平台,为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预审、确权、维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成员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知识产权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仲裁;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提供原创作品保护、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等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