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安观点
□ 刘洁
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三十周年。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时至今日,对劳动者权益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像一条红线一样贯穿于我国法治进程之中。
劳动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他们通过付出辛勤的劳动,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政法机关充分运用各种履职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解决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审判指导,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涉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等,多措并举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审判工作及诉源治理不断取得新成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明确将“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列为重点工作。
随着人类社会逐步进入信息化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了诸多新的经济模式和就业形态。在新就业形态之下,劳动者的工作自由度、自主性空前提高,与之相对应的,传统劳动关系模式和管理规范被打破,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涵也在呼唤与时俱进。
司法部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一方面,扩大法律援助知晓度和覆盖面,指导地方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群体,将确认劳动关系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降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异地维权成本,提高援助服务质效。今年1月,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探索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事关个人的生存与尊严,也关系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只有提供更为全面的法治保障,才能源源不断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