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涉外法治顶层设计加快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设,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水平有效提升,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发展壮大,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广度深度大幅拓展,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能力显著提升,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不确定性,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本报今起推出“涉外法治”专版,宣传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聚焦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问题,坚定法治自信,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传播好新时代中国法治声音,展示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
□ 专论
□ 尹宝虎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现实性、指导性,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涉外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一是占领制高点,掌握主动权,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当前,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水平与我国国际经济政治地位还不相匹配,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面对全面深化改革和新一轮对外开放,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应对机制、法治措施储备、企业合规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都要跟上。为此需要我司法、外交、商务、援外等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情况,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手段应对各种国际摩擦纠纷。必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维护国际法统一适用,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法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二是坚持科学立法,健全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加快构建以宪法为根本,涉外综合性法律为基础,相关法律涉外条款、专门性涉外法律以及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为依据,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辅助,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适时将相关规章和政策上升为阻断法,并尽快出台反外国制裁法实施细则,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秉持前瞻视野,针对国际人才流动与竞争的实际需要,制定或完善移民、外国人在华工作、入籍归化等方面法律,增强我国人才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围绕金融监管领域、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环境保护和南极活动领域、科学技术进步等领域法律制度,加快制定完善专门性法律法规。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是建立健全涉外执法体系。构建我国对外制裁与反不当制裁的行政执法制度,是推动形成统一高效、协同联动涉外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举措。针对美西方国家打着“法治”“人权”“民主”幌子行干涉中国内政之实的霸权行径,建立阻断机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我国不接受任何国家的“长臂管辖”。强化执法反制应对,通过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灵活运用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经济处罚等综合行政手段,提高执法威慑力。加强经贸领域涉外执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升涉外反垄断执法能力和水平,重点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竞争问题的系统研究和法治应对。充分发挥国际执法国家协作机制作用,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提升涉外执法效能,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重视国际条约的运用实践,处理好我国缔结、签署、批准、生效的诸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四是不断提升涉外司法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涉外司法在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塑造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作出重要贡献。必须进一步完善涉外司法标准和程序,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创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机制,提高涉外司法审判质效和法律服务水平。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支持我国仲裁机构改革创新和国际化发展,推动形成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面的优势地位。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积极稳妥推进民商事、刑事、引渡、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强化非法移民遣返,不断深化国际司法执法联动。
五是强化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随着我国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走向世界,“一带一路”合作持续深入开展,我国的发展利益已经遍布全球。同时,部分共建国家政局动荡、经济困难、安全形势恶化,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遇到的阻力和挑战增大,跨国纠纷和法律问题更多更复杂。我国企业走出去都会面临经营管理合规问题,在合规方面不授人以柄才能行稳致远。必须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和风险防控,积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加强法律交流、构筑合作平台,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规则标准“软联通”。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构建科学可行的我国法域外适用体制机制。继续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向国际组织推送律师人才长效机制。完善涉外部门和企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重大涉外法治决策机制,促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培育一支国际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商事调解员队伍,建立健全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程序规则,全面提升国际商事调解服务水平,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推动设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提供一站式商事调解、仲裁、诉讼服务,加强调解、仲裁、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
六是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是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新时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必须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加大涉外法学教育力度,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更好服务对外工作大局。加快国际法学科体系建设,扩大招收国际法学等相关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单位规模,逐步提高以国际法为培养特色的法学本科专业在校生规模,优化课程体系,加强国别法、涉外法、比较法以及反制域外管辖案例等教学。加强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深化法学教育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健全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和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完善在职教育培训体系,发展壮大涉外仲裁、调解人才队伍,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副秘书长,《民主与法制》社党委书记、社长)